回家:
姐姐坐輪椅陪她投案
“我也想過自首,把事情給解決了。”傅小玲説,但一直提不起勇氣。最終令她下決心的,是今年9月她打回家的一通電話。
東東是傅小玲未婚生育,戶口一直沒辦。今年9月初,東東因監護人不在身邊無法辦理入戶手續,險些輟學。“電話裏,姐姐一直在哭,我很內疚。”傅小玲説。
傅大玲身有殘疾,連生活都無法自理。傅小玲出事不久,她也發生婚變。3年多來,傅大玲就靠每月1000多元退休工資,維持自己和東東的生活。
“我還是姐姐的監護人,卻要她來給我收拾爛攤子。”傅小玲很慚愧。傅小玲説,姐姐離婚後,監護人便由姐夫變更為她。
姐姐的哭,記憶中兒子的臉,內心的愧疚,還有潛逃在外的不安……思索良久,她決定不再逃避,面對該由自己承擔的責任,傅小玲購買了回重慶的車票。
於是,在姐姐陪伴下,她來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進展:
尚不符合“自首”要求
走進派出所,傅小玲很快被民警帶進問訊室。
室外,輪椅上的傅大玲止不住地顫抖。“她這是自首,會不會輕判?”傅大玲説,妹妹做了錯事,該受法律制裁,“事發時大家都有錯,我們不是故意的。”
下午2時許,辦案民警將傅大玲推進了問訊室。約10分鐘後,傅大玲被民警推出,這一次她失聲痛哭。辦案民警介紹,傅小玲已達到“主動投案”的標準,但其交代的事發經過及參與人身份不夠清楚,尚未構成“自首”的標準,“家屬還要再給她做做思想工作。”
昨晚7時許,記者電話聯繫一直守候在派出所的傅大玲得知,辦案民警對傅小玲的問訊工作尚在進行。因此,警方會對傅小玲採取何種措施,尚不知曉。
律師解讀
不交代犯罪經過
不構成“投案自首”
本報新聞律師團成員涂丁介紹,達到投案自首必須符合兩個標準:第一,犯罪後自動投案,包括親友説服陪同下投案、自行前往公安機關投案、電話告知自己方位等待警方抓捕;第二,投案後必須交代一切犯罪事實。
本案中,如果傅小玲只是去投案而不交代犯罪經過,則不構成“投案自首”,這也會影響法院最終量刑。傅小玲若能交代警方還沒有掌握的線索或事件,或能得到受害者一方的諒解取得“諒解書”,法院還可以在量刑上減輕。
王強受傷的親友能諒解傅小玲嗎?因無法聯繫上王強,記者無法得知其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