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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同居40年未“領證” 對簿公堂要“名分”

時間:2010-02-25 15:14   來源:北方網

  同居40多年卻未辦理登記手續,一對老夫妻原以為這輩子不需要結婚證了。今年初,由於出國探親需要出示結婚證明,夫妻倆這才知道,沒有結婚證原來是可以引發大麻煩的。日前,這對老夫妻起訴至紅橋區法院。法院經審理,確認了他們的婚姻關係。

  周大爺和老伴在1965年相識,談了一年的戀愛,二人于1966年5月開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育了兩個子女。但他們“結婚”時沒辦理登記手續。兩位老人在國外有親屬,今年他們打算去國外探親。由於夫妻出國探親需要婚姻證明,他們急忙到民政局進行諮詢,因為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況”一欄記載的是已婚,民政局拒絕了他們補辦登記的請求。老人經諮詢得知,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他們的婚姻關係。於是,周大爺讓老伴寫了訴狀,起訴至法院。該案中,周大爺的老伴是原告,而周大爺是被告。

  不久前,紅橋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經審理,法官很快作出判決。法官表示,原告和被告雖然沒有婚姻登記證明,但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達40余載,並養育子女。他們的夫妻關係已被社會認可,雙方構成事實婚姻。他們要求確認婚姻關係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援。但雙方一直沒有補辦登記手續,客觀上違反了相關的法律規定,法院予以訓誡。

  確認“關係”判決書也有效

  南開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博士生導師陳耀東教授表示,新《婚姻法》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的規定,所以現在打算結婚的人,最好辦理結婚登記,否則“夫妻關係”將不受法律保護。對於需要確認夫妻關係的人,可以先到民政部門補辦登記手續。

  如因故補辦手續困難,當事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婚姻關係。法院的判決書和結婚證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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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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