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男將舊手機寄給兒子用,卻被妻子看見手機內他與其他女子的性愛照。(示意圖取自臺媒)
台灣網7月14日消息 臺灣已婚的劉姓男子多年前南調高雄工作,2011年把舊手機寄給未成年的兒子使用。劉妻收到後,發現手機裏竟有丈夫跟不知名女子的曖昧短信與性愛照,她懷疑劉男跟吳姓前女友偷來暗去,怒告兩人通姦。不料檢方偵查發現劉男除與前女友糾纏,還另劈腿李姓女子,但因劉妻控告3人通姦事證不足,均不起訴,她雖轉提民事求償也因超過2年告訴期限,也告不成。
劉妻起訴指出,她與劉男結婚20多年。多年前劉男因南下高雄工作,2011年更換新手機後,將舊手機寄給兒子使用。她因而發現老公舊手機內竟有與不知名女子的曖昧短信及性愛照,丈夫在簡訊中稱對方為“華”。後來她南下探夫,又在老公宿舍內看到他與女子出遊及該女穿著內、睡衣裸露的照片。因丈夫前女友名字中有“華”字,她就控告丈夫與吳姓前女友通姦,但因照片都沒有拍到臉,無法證明丈夫通姦對象就是吳女,檢方因此以罪證不足不起訴。
不過,檢方雖未查出劉男與吳女通姦,卻查到與劉男出遊的女子是另名李姓女子。她才知道老公除在2008至2009年間與前女友互傳曖昧短信外,另于2010年間又與李姓女子出遊同宿,她為此再追加李女為被告,但同樣因通姦事證不足,被檢方處分不起訴。
劉妻告不成刑事,轉向3人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主張2女與其夫不正常交往侵害其配偶權益,要求劉男應與前女友吳女連帶賠償30萬新台幣,另與李女也同樣連帶賠償30萬元。但因她2011年便發現丈夫與人通姦,卻直到今年1月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距離她知道丈夫與吳女不正常交往時間已超過2年時效,不能再提告請求對方賠償。至於李女則辯稱並不知道劉男有家室,也無需負侵權責任,法官因此判劉妻敗訴。(台灣網 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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