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2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條例特別草案”的部分條文,由於民進黨堅持要以“發放3800元現金”取代“消費券”,因此到底是要發現金還是消費券,以及消費券舉債、印製、使用方式及使用期限的關鍵條文,仍有待朝野協商。
據報道,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部分,只確定這項條例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經建會”,而發放消費券的相關辦法及消費券存入金融機構的入帳方式,將分別交由“內政部”及“財政部”處理。
此外,消費券的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的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消費券的使用規定時,會按消費券面額處一到三倍的罰鍰。
據指出,雖然這項草案的細節部分還待協商,但草案還是會交給今天的“程式委員會”,排入星期五“院會”進行處理。(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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