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就懲處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佈司法解釋
中新網北京5月25日電(記者 袁秀月)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強姦、猥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從嚴懲處強姦、猥褻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明確六種姦淫幼女適用較重從重處罰幅度的情形
記者了解到,《解釋》共十六條,主要包括六個方面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刑一庭庭長何莉表示,一是明確姦淫幼女適用較重從重處罰幅度的情形。《解釋》第一條針對刑法規定的“姦淫幼女從重處罰”,列舉了六項應當適用“較重的從重處罰幅度”的情形,包括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姦淫的,侵入住宅、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姦淫的,等等。
《解釋》還明確,強姦、猥褻未成年人的成年被告人認罪認罰,應當從嚴把握是否從寬處罰及從寬幅度。
二是明確強姦未成年女性和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何莉表示,《解釋》第二條對刑法規定的“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情節如何適用,列舉了七項加重處罰情形。例如,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誘騙、控制被害人的,屬於“情節惡劣”,應當加重處罰。《解釋》第三條對刑法規定的“姦淫造成幼女傷害”加重處罰情節,作了細化,進一步彰顯從嚴懲處。
三是明確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的加重處罰情節。何莉介紹,《解釋》第五條從犯罪時間、人數、手段、後果等方面,明確了刑法新增的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應當加重處罰的認定標準。
《解釋》第六條還規定,對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法定刑較重的強姦罪定罪處罰,以依法、準確、有力懲處犯罪。
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優勢地位迫使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
針對有記者提問,刑法新增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為什麼《解釋》還規定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優勢地位迫使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構成強姦罪?何莉表示,《解釋》用兩個條款,分別規定了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情節惡劣”的認定標準,和特殊職責人員構成強姦罪的條件,旨在明確特殊情形下如何認定違背被害人意志,更準確地區分此罪與彼罪。
何莉表示,鋻於對已滿十四週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女性之間存在不平等關係,為特殊保護該年齡段的女性,即使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規定,也構成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
“強姦罪是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姦淫婦女的行為,違背被害人意志是其本質特徵。對於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對未成年人的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實質是違背被害人意志的非自願行為,對行為人就不能認定為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而應認定為強姦罪。”
何莉表示,例如,父母威脅不給生活費甚至趕出家門、醫生威脅不給予恰當治療、老師威脅不予考試通過、教練威脅不給予上場比賽機會等,脅迫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係的,就應該認定為違背被害人意志,構成強姦罪。《解釋》對這種情形作了明確規定,以避免輕縱犯罪、確保罪刑均衡。
此外,《解釋》明確了猥褻兒童罪加重處罰情節。《解釋》第七條、第八條分別針對刑法新增的猥褻“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以及“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兩項加重處罰情節,作了進一步細化規定。例如,明確猥褻致使兒童輕傷、自殘的,或者對猥褻過程製作視頻,以此脅迫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的,應當加重處罰。
《解釋》還明確一些特殊情形的法律適用標準,對強姦、猥褻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援被害人醫療費的範圍予以明確。記者獲悉,《解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