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新業態亂象多 職業打假人“杠上”帶貨主播
編者按
“雙11”剛過,雙“12”又將來臨,如今的購物狂歡節,直播間都是主戰場。哪怕在平時,通過直播間購物的人也越來越多,甚至成為不少人的主要消費方式。
與此同時,直播帶貨亂象,乃至頭部主播直播帶貨“翻車”的情況屢見不鮮,廣大消費者希望規範直播帶貨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近日,記者以“職業打假人盯上直播帶貨”“直播帶貨傍名牌”“直播間裏數據的真實性”等角度展開深入調查,在法治經緯版推出系列報道,以期推動相關問題解決,敬請關注。
● 我國網路直播新業態呈“井噴式”發展態勢,截至2022年6月,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7.16億人。問題也相伴而生。中國消費者協會發佈的今年“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顯示,直播銷售亂象成消費者維權焦點之一
● 按規定電商平臺應保留3年以上的消費記錄,這給消費者維權取證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從實踐看,一齣事兒電商平臺就下架商品,導致消費者難以獲取相關記錄資訊,一定程度上方便制假售假者逃避懲罰
● 加強市場監管、商務、網信等職能部門在網路直播行銷監管過程中的溝通,實行資訊共用,建立問題主播、問題平臺的黑名單機制,依法開展聯合懲戒。必要時支援消費者進行集體訴訟和公益訴訟
□ 本報記者 陳磊
“到昨天(12月6日)為止,共有1100名在主播‘瘋狂小楊哥’直播間買了破壁機的消費者通過各種渠道聯繫我們,希望幫助他們維權,其中350多名消費者的資訊已得到確認。”12月7日,知名職業打假人王海在電話中告訴《法治日報》記者。
前不久,王海舉報“瘋狂小楊哥”直播帶貨虛假宣傳一事,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並持續發酵。王海説,他還舉報了“瘋狂小楊哥”利用虛假檢測報告欺騙公眾,以及兩家檢測機構涉嫌虛假認證或涉嫌出具不實、虛假報告。
不僅僅是王海,近年來,隨著網路直播業態“井噴式”發展,直播帶貨從業者包括頭部主播或網紅涉虛假宣傳、銷售假貨、價格欺詐等問題層出不窮,不少職業打假人紛紛將打假的目光對準了直播帶貨的主播和網紅。
接受記者採訪的多位專家認為,依法真正打假的職業打假人屬於消費者的範疇,他們的存在能夠為普通消費者拿起法律武器向制假售假商家索賠起示範作用,有助於推動直播帶貨新業態規範發展。
專家認為,規範直播帶貨的關鍵在於直播平臺,應嚴格落實電子商務法的規定,特別是履行法律規定的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的義務,並確保資訊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不少於3年,讓直播帶貨行為至少3年內可追溯,方便消費者維權和監管部門監管。
舉報網售産品虛假宣傳
直指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11月12日,王海發佈消息稱,知名主播“瘋狂小楊哥”銷售的某電器公司生産的破壁機和絞肉機存在虛標功率問題。
王海的團隊通過拆機發現,在直播間賣的絞肉機標注功率300W,實際功率為120W;破壁機標注功率300W,實際功率為105W。
幾天后,相關電器公司發表聲明稱,被質疑的兩款産品均符合國家標準,不存在虛假宣傳。不久,“瘋狂小楊哥”轉發了這份聲明並表示:“我只想做好自己……”
對此,王海認為,該電器公司的聲明未給出整機功率300W的檢測報告或測試報告,“純忽悠”。
11月17日,“瘋狂小楊哥”公佈了安徽省合肥市一家産品品質監督檢驗機構當日出具的檢測報告,結論顯示“所檢項目(輸入功率和電流)合格”。
在王海看來:“被我們爆料售假後,‘瘋狂小楊哥’才于11月15日將産品送檢,檢驗報告簽發日期為11月17日,説明‘瘋狂小楊哥’在直播帶貨前未審慎選品或未參與選品。”
目前,上述兩款産品均已下架。
王海説,産品品質監督檢驗機構測出涉檢産品的額定輸入功率為247.8W,低於平均值輸入功率300W,不在額定輸入功率的合格範疇內。因此,産品品質監督檢驗機構判定涉檢産品“合格”係錯誤結論,涉嫌出具虛假檢驗報告。
“我們還舉報要求撤銷涉案産品CCC認證。認證機構涉嫌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應撤銷批准文件,並予公佈。”王海稱。
現實中,電子電器檢驗檢測機構違法檢測問題值得關注。廣東省深圳市市場監管局今年把電子電器檢驗檢測機構作為重點抽查領域,在抽查的57家機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有40家,其中立案調查13家,責令限期整改27家。
作為打假人,王海説,他舉報的主要目的是幫助消費者維權。此次舉報“瘋狂小楊哥”之後,他近日又舉報了某著名品牌衝鋒衣虛假宣傳。
此前,王海已多次舉報直播帶貨主播售假問題。如2020年,他公開舉報某平臺直播帶貨主播銷售假燕窩,出示的檢測報告顯示所售即食燕窩産品就是糖水。同年12月,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市場監管局對該主播所在公司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90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名主播團隊向消費者共計退賠6000多萬元。
直播帶貨新業態亂象多
打假人轉“戰”網紅主播
將打假目光轉向直播帶貨的職業打假人並非王海一個人,來自河南的閆震(化名)也將打假的目光瞄準了直播帶貨。
前段時間,閆震在一名網紅主播直播間下單多塊茶餅後提起索賠訴訟——他查詢發現,這款宣稱産于雲南的茶餅,標注的生産許可證與廠家不相符。庭審階段,網紅主播辯稱,茶餅標注的生産許可證是印務公司在印刷包裝紙過程時弄錯了。
閆震告訴記者,經法官調解,本案以和解結案。
來自天津的職業打假人藺先生有過多次打假直播帶貨主播的經歷,“都是擁有兩三百萬名粉絲的主播”。在他看來,打假直播帶貨網紅主播比較容易,“他們不少人法律意識比較差,為了賺錢,根本不考慮消費者的權益”。
這背後,是我國網路直播新業態呈“井噴式”發展態勢。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今年8月發佈的《中國網際網路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為10.51億人,其中,網路直播用戶規模達7.16億人。
問題也相伴而生。中國消費者協會近日發佈的今年“雙11”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顯示,直播銷售亂象成消費者維權焦點之一。在某第三方投訴平臺,2021年全年以“直播”為關鍵詞的投訴量超7萬條,産品品質、虛假宣傳、價格誤導等問題最為突出。
據王海觀察,直播帶貨領域一直亂象叢生,假翡翠假玉石假水晶、虛假抽獎、價格欺詐、虛假宣傳等層出不窮,大量消費者權益受損。
正因為如此,很多職業打假人轉向直播帶貨新業態領域打假。他們認為,直播帶貨本質就是電視購物,假冒偽劣問題借由直播間花樣翻新。
王海認為,直播帶貨問題叢生,一個關鍵原因是,直播電商平臺沒有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他解釋道,從技術層面上説,在直播帶貨領域打假並沒有難度,因為通過錄屏的方式,打假取證反而更加容易。另外,按規定電商平臺應保留3年以上的消費記錄,這給消費者維權取證提供了極大的便利。但從實踐看,一齣事兒電商平臺就下架商品,導致消費者難以獲取相關記錄資訊,一定程度上方便制假售假者逃避懲罰。
“如果電商平臺依法保存3年直播帶貨視頻,一旦發現問題,由平臺直接通知消費者維權,還有主播敢在平臺售假嗎?”王海反問道。
“除此之外,直播帶貨作為一種新的網路行銷模式,據以規制的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健全,平臺、商家、主播之間的責任界定尚不清晰明確,對於直播電商的性質、定位在理論與實踐中仍然存在爭議,也是導致直播帶貨領域頻出問題的原因。”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産業管理學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程科説。
在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看來,直播帶貨這一新業態具有虛擬性、隱蔽性、技術性等特徵,靠傳統法律法規難以規制,出臺新的法律法規又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加上行政監管資源有限、網路直播平臺管理責任不到位、商業行銷行為不規範等,所以才出了一系列問題。
建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支援集體訴訟公益訴訟
在職業打假人藺先生看來,作為粉絲數量眾多的頭部主播或頭部網紅,他們從事直播帶貨時,輻射範圍廣,一旦帶貨産品出現問題,給消費者帶來的影響更為嚴重,所以應該對所帶貨品承擔更多相應責任,嚴格選品、認真測試。
“打假人將打假對準頭部主播或網紅,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直播帶貨新業態得以規範發展。打假索賠讓商家的違法成本大於違法利潤,也給消費者做了示範,讓消費者有動力依法向違法商家索賠,進而讓假冒偽劣無處遁形。”閆震認為。
我國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設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王海看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出臺,就是因為不法商家太多,而行政監管資源有限;如果要想遏制和打擊制假售假行為,僅僅依靠政府職能部門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依靠社會共治,而打假人就像紅綠燈上面的監控電子警察,讓制假售假被懲罰變得不可避免。
受訪者普遍認為,促進直播帶貨新業態健康發展,當前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落實現行法律和相關政策規範。
陳音江説,網路直播營利行為,本質上是電子商務經營行為,比較流行的方式有直播帶貨、打賞等。只不過商家由當初把商品擺放在實體店讓消費者挑選的現場銷售模式,演進為在網路上通過文字和圖片介紹推薦商品的電商銷售模式,再到如今通過網路直播實時互動方式推薦商品的直播行銷模式。
“大部分直播平臺帶貨主播有帶貨佣金和打賞雙重收入,其中打賞佔比較高。網路直播行銷雖然具有娛樂、直觀、交互和便捷等特點,但仍然屬於電子商務經營行為,同樣需要遵守有關電子商務經營方面的法律法規,主動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陳音江説。
近年來,除了立法機關頒布民法典、電子商務法等系列法律之外,國家層面針對直播帶貨還出臺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和政策文件。
如2020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加強網路直播帶貨活動監管的指導意見》;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聯合相關部門于2021年4月、2022年3月分別印發《網路直播行銷管理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規範網路直播營利行為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等。
在王海看來,直播平臺必須遵守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比如要求平臺嚴格記錄、保存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資訊、交易資訊,並確保資訊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不少於3年;比如要求直播帶貨主播或其公司先行賠償等。
程科認為,規範直播帶貨還需要完善相關制度體系:需要明確網路直播行銷過程中各參與主體的責任範圍,區分不同的直播行銷平臺類型,根據平臺是否參與運營、分傭,平臺的控制力等因素,合理設置平臺責任;協調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等既有法律規範在網路直播行銷領域的具體適用;加強市場監管、商務、網信等職能部門在網路直播行銷監管過程中的溝通,實行資訊共用,建立問題主播、問題平臺的黑名單機制,依法開展聯合懲戒。
陳音江建議,應持續提升消費者投訴受理的便利化,必要時支援消費者進行集體訴訟,對損害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發揮消費者對直播帶貨新業態的監督作用。
“對直播帶貨的問題,監管部門發現並及時查處確實有一定的難度,反而是成千上萬的消費者更容易在消費過程中發現,其中包括職業打假人向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實際上也是對監管部門的一種支援,監管部門該查的查,該罰的罰,凈化並規範直播帶貨新業態。”陳音江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