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停就業歧視,不能靠求職者“一個人戰鬥”
【兩會瞭望】叫停就業歧視,不能靠求職者“一個人戰鬥”
“985、211高校畢業生優先”“只招35歲以下人員”“B型肝炎攜帶者不予錄用”……一些用人單位設置種種招聘限制條件,對勞動者視性別、年齡、學歷、家庭背景、婚育狀況等情況區別對待,影響勞動者公平就業。近日有媒體調查顯示,近七成受訪者認為,就業歧視是就業領域最讓自己犯難的事。
就業歧視説來不是新鮮事。而公眾反對的就業歧視,主要是指那些將個體與生俱來且難以改變的“先賦條件”如性別、年齡、戶籍、血型、相貌、身高、民族等,設定為招聘門檻的歧視性做法。我國勞動法等法律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職能部門多次出臺文件,要求用人單位不得設置民族、性別、年齡、戶籍等限制性招聘條件。
但現實中,消除就業歧視卻遇到種種“梗阻”。
就業歧視的滋生,有時,是勞動力市場供大於求催生出的一種“挑剔”和壓力傳導。例如,如果本來只需要大專生的文秘崗位有大量本科生、碩士生也願意來,用人單位就有了挑剔的可能;有時,性別歧視、“35歲門檻”等和用人單位的傳統觀唸有關。
現實中,明著的就業歧視換成了暗著的,而隱性就業歧視的做法更讓勞動者有苦説不出。有的用工單位即使不把“35歲以下”“不錄用女性”等條件寫在招聘廣告上,但實際上就那麼做,被拒之門外的求職者也無可奈何。
眼下,正值高校畢業生就業季,有關部門多次強調“嚴禁發佈含有限定985、211高校等字樣的招聘資訊”,但只錄用985、211院校學生的做法並未禁絕,甚至有擴大的傾向。
就業歧視花樣百齣、防不勝防,與舉證難、處罰不明等多種因素有關。在當前就業環境下,叫停或明或暗的就業歧視,不能靠求職者“一個人戰鬥”,需要“所有”制度設計。
全國兩會上,多位代表委員提出,建立並完善反就業歧視的法律體系,讓各方責任得到明晰,是破解就業歧視的根本出路。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堅決防止和糾正性別、年齡等就業歧視,著力解決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突出問題。這釋放一個重要信號,即政府將大力保障公民平等就業權,維護良好的就業秩序。
消除就業歧視,讓求職者不犯難,不是説就得讓企業犯難。市場主體是創造就業崗位的源頭活水,在保障勞動者權益的同時,也要讓企業有活力、有奔頭。但是要注意,反對就業歧視的同時,也不能干擾企業用人、選人的自主權。
要看到,就業歧視往往有著經濟理性與成本分擔等深層原因。因此,行之有效的反就業歧視制度框架中,需要包含社會就業成本的分擔機制,這不難理解。譬如,延長女性産假可能造成用工單位為降低人力成本而更願意選擇男性,那麼,除了加大法律監督力度之外,擴大生育保險基金使用範圍,以有效手段分擔女性的生育成本,降低企業負擔,才最終有助於形成公平就業的環境。
同時,政府也要千方百計穩定和擴大就業,鼓勵創新創業,為勞動者創造更多崗位。監管部門、招聘平臺、用人單位等要共同參與,摘掉用工市場的各種“有色眼鏡”。
就業是經濟發展的“晴雨錶”、社會穩定的“壓艙石”。穩就業,一方面要調節就業結構性矛盾,促進勞動力市場供需平衡;另一方面則要創造公平的就業環境。如此,才能穩住更多勞動者的飯碗,給更多勞動者及家庭帶去穩穩的幸福。
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