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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法第四次修改:直面行業痛點 推動正向迴圈

2021-10-12 09:26:00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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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種子法第四次修改:

  保護好智慧財産權 激勵育種原始創新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正式實施,國家種業面臨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産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種子法的修正能夠進一步完善種業法律制度,促進種業發展和智慧財産權保護髮展,對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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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以下簡稱“種子法”)近日迎來第四次修改。

  種子法2000年起正式實施,是我國第一部和種子相關的法律。此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審議的種子法修正草案中,包括“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在內的舉措,被認為是提高種業智慧財産權保護水準,真正激勵育種原始創新的制度保證。

  直面行業痛點 推動正向迴圈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分組審議中,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建明指出,解決好種子問題,是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和前提,是農業創新發展的源頭和動力。

  曹建明指出,我國現行種子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已不能適應國家創新驅動戰略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建設要求。“我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是參照《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文本)制定的,存在保護標準低、範圍窄、鏈條短等問題,難以激勵原始創新,助長了育種研發的急功近利和低水準重復,洋種子、倣種子、套牌種子、假種子問題嚴重,不僅對我國育種原始創新産生了嚴重的擠出效應,而且加劇了國內種子供給所存在的結構性矛盾。”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近期發佈的研報指出,套牌侵權現象嚴重,使得種子研發成果無法充分受益、無法形成正向迴圈是行業的既有痛點。這份研報預計,隨著政策監管的加強,種業秩序有望明顯改善,研髮型龍頭種企的市場佔有率或顯著提升、向海外龍頭靠攏。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郝明金看來,種業是農業的晶片,是國家戰略性、基礎性核心産業,是保障糧食安全的核心要素。近年來,我國種業發展雖然取得了不小成就,但依然面臨核心技術掌握水準較低、種業産業大而不強、科技力量培養滯後、市場主體集中度不高、管理體制機制落後等問題。

  修正草案明確,實質性派生品種可申請植物新品種權並獲得授權,對其以商業為目的利用時,應當徵得原始品種的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實質性派生品種名錄授權農業農村部確定,不溯及既往。

  同時,修正草案還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對於侵權行為的賠償數額上限由3倍提升至5倍,從30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

  前述招商證券的研報指出,修正草案加大了懲罰性賠償數額以提高對侵害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威懾力。預計將從立法端提高種業智慧財産權保護水準,有效解決行業痛點,激勵育種原始創新。同時,由於其級別高於已經發佈的新的植物新品種權司法解釋,也將為後續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修訂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隨著鄉村振興戰略的正式實施,國家種業面臨植物新品種智慧財産權保護、激勵育種原始創新、保障糧食安全的新形勢。種子法的修正能夠進一步完善種業法律制度,促進種業發展和智慧財産權保護髮展,對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促進現代農業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洛桑江村在分組審議中指出,修正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權利內容及保護範圍,建立了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完善了侵權賠償制度和法律責任,具有很強的時代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修正草案有助於調動企業和資本市場動力

  通過調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鉞鋒發現,我國營收規模在3000萬元以下的種子企業佔比達65%,擁有研發創新能力的國內種子企業不到總數的1.5%,絕大部分企業研發投入只佔其銷售額的1%左右,而行業內領先的跨國公司,其研發投入一般佔到銷售收入的10%左右。他還發現,從研發力量看,國內10家主營種子的上市公司,2019年末研發人員數量僅為行業內領先的跨國公司的1/20。

  “由此可見,作為全球第二大種業市場,我國迫切需要提高種子企業的研發能力和創新的積極性。”李鉞鋒在分組審議時提到。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振偉指出,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在1984年制定實施的,至今不到40年。他認為,相比一些國家,我國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在工業領域起步較早、保護水準較高,而在農業領域起步相對較晚。

  “利用自然遺傳資源培育新品種,好像沒有多少科技含量,這是誤解。品種選育技術含量很高,搞一個好的新品種很難,特別是在生物科技迅猛發展的今天,育種創新進入到分子水準時代,培育新品種是很硬的科技。”劉振偉説,這次種子法修改,正是聚焦種子的智慧財産權保護,將其提升到與工業領域智慧財産權保護同一水準、同一力度。

  修正草案擴大了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及保護環節,將保護範圍由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穫材料,將保護環節由生産、繁殖、銷售擴展到生産、繁殖、加工(為繁殖進行的種子處理)、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出口、儲存等。

  劉振偉具體解釋道,如果品種權保護範圍不延伸,對於育種者來説,將大大減少品種權維權成功的可能性。實踐中,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很有可能在權利人無法控制的情況下通過種植等行為轉化為收穫材料,然後在市場上出售,權利人很難證明收穫材料的銷售者構成共同侵權或者幫助侵權,不擴大範圍,就無法要求被控侵權物的銷售者提供證明其合法來源的證據,從而無法查明侵權物的來源。

  同時,劉振偉認為,將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擴大,才能有效阻止跨國種植的侵權作物收穫材料大規模進入我國市場。近年來,國外的水果、蔬菜、花卉大規模進入我國市場,造成我國市場對這些進口農産品的過度依賴。低水準的品種權保護,會使國內育種單位和企業難以從其原創成果中收回投資,形成惡性迴圈。“世界上還有一些國家和地區尚未建立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這些國家和地區容易成為全球侵權品種種植基地,再以收穫材料的形式出口到我國,如果我國沒有將品種權的保護範圍擴大到收穫材料,就無法運用海關措施予以阻止,這將損害國內育種原始創新主體的合法權益。”

  “在工業智慧財産權領域,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國內的專利保護寬鬆一些;到了本世紀最初的10年,就開始對專利保護的技術方案稍加改進然後利用。經歷了這兩個階段後,從2010年以後,我國工業領域的原創性發明明顯增多,有的技術領域還步入國際前沿,這是嚴格的智慧財産權保護逼出來的。”劉振偉説,農業領域的智慧財産權保護,也需要有倒逼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孫其信認為,擴大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範圍,建立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對於我們下一步促進種業的原始創新,加大品種保護力度,帶動社會金融對種業的投資,都會發揮積極的、非常好的推動作用。

  “種業發展不能完全依靠國家財政來支援,必須要由資本市場、金融市場和社會投資加以驅動。要保護社會投資和金融投資,智慧財産權保護是個根本性制度。”孫其信説。

  中青報中青網記者 李晨赫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