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見官?最高法新司法解釋確保“告官見官”
中新網北京2月7日電(冷昊陽)7日,最高法公佈的一份司法解釋明確,在行政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
7日,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行訴解釋》)。此次公佈的《刑訴解釋》全文分13個部分163條,其中,民眾關注度較高的“民告官不見官”等問題也在此次公佈的《行訴解釋》中得到了明確。
發佈會上,最高法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江必新在介紹司法解釋主要內容時表示,這份《刑訴解釋》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要體現行政訴訟的嚴肅性,又要確保行政糾紛實質化解。
江必新介紹,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含義,確保“告官見官”。即,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包括該行政機關具有國家行政編制身份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被訴行政行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屬法制工作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被訴行政行為具體承辦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視為被訴人民政府相應的工作人員。
記者發現,《行訴解釋》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在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情況、案件由來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機關負責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情況説明,並加蓋行政機關印章或者由該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認可。
行政機關拒絕説明理由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此外,《行訴解釋》第八部分第一百三十二條還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均不出庭,僅委託律師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不出庭應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和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並可以建議有關機關依法作出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