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監督考核機制
(二十四)強化人大監督作用。要依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綱要》實施情況和中期評估報告,自覺接受人大監督,認真研究處理審議意見,及時報告整改結果。要高度重視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鼓勵人大代表跟蹤監督《綱要》實施情況,充分發揮代表建議和代表專題調研、集中視察對《綱要》實施的推動作用。
(二十五)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各實施責任主體要及時發佈《綱要》實施進展情況,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暢通公眾監督渠道,更好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無黨派人士對《綱要》實施的民主監督作用。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貿易投資促進機構、智庫等社會力量的專業化監督作用。建立利用網際網路等新媒體監督《綱要》實施的有效機制。
(二十六)加大督查力度。圍繞《綱要》主要目標任務及“三個重大”,強化聯合督查和資訊聯動應用。將《綱要》實施情況納入國務院大督查內容,建立《綱要》實施專項督查機制。各地區各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地方總體規劃和專項規劃實施情況的督查。各級審計機關要依法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審計監督。
(二十七)加強規劃實施考核評價。強化年度評估、中期評估、總結評估及專項評估結果的運用,將《綱要》實施情況納入各級領導幹部考核評價體系,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幹部晉陞和懲處的重要依據。針對各地區各部門實際,研究提出差別化、可操作的考核內容及權重。探索將規劃實施考核結果與被考核責任主體績效掛鉤。
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認識推進《綱要》全面順利實施的特殊重要意義,明確實施責任、創新實施機制、狠抓規劃落實,廣泛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開創發展新局面,確保“十三五”時期各項目標任務有效完成,堅決奪取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的偉大勝利!
[責任編輯:郭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