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成都城區駟馬橋地鐵7號線工地,工人正在進行鋪軌作業。中新社記者 劉忠俊 攝
中新網10月10日電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近日起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就運營安全保障、運營服務、法律責任等多方面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其中,就運營票價方案,《意見稿》明確,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票價制定和調整機制,制定票價方案或者調整方案,報請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規定執行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票價並向社會公佈。
《意見稿》對試運作作出明確要求,新建城市軌道交通項目試運作時間不應少於3個月,其中,最後20天應按照運營初期列車運作圖組織行車。
對於應急預案與應急處置,《意見稿》指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制定運營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現場處置方案應當明確人員疏散路線、引導人員、防護器材和裝備等。
可能發生大客流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按照預案要求及時增加運力,疏導乘客。可能危及運營安全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採取限流、封站等措施,因運營突發事件、自然災害、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原因嚴重影響運營安全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可暫停部分區段或者全線網的運營。採取的限流、封站、暫停運營等措施應當向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同時,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公告乘坐城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委託具備資質的安檢單位實施安檢工作。
對於運營資訊服務,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標識、廣播、網路系統等多種方式向乘客提供導向、提示、警示、運營服務、應急等資訊。如在車站醒目位置公佈首末班車時間、軌道交通線網圖、進出站指示、換乘指示和票價資訊;運用多種資訊發佈手段及時告知乘客首末班車時間調整、車站(出入口)封閉、設施設備故障、限流、封站、暫停運營等非正常運營情況。
針對乘客相關行為,《意見稿》明確,禁止攔截列車、強行上下車等危害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的行為。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乘車,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或者逃票乘車;不得持偽造、變造的乘車證件或者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乘客無票或者持無效車票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有權按照城市軌道交通網路最高票價補收票款,並按有關規定加收票款。
對於違反從業人員管理責任的,《意見稿》指出,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未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安全和技能培訓教育的,或者存在列車駕駛員、行車調度員、行車值班員等關鍵崗位的從業人員未進行考核後上崗的,或者未對關鍵崗位從業人員的設備操作、異常狀況處理、安全防護技能等進行年度考核的,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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