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學仁
“吉林原副省長官場十餘年收錢1919萬”追蹤 日前,吉林省原副省長田學仁涉嫌受賄案,已被北京市一中院受理。
檢方指控,田學仁在1995年至2011年,利用職務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為10人在企業經營、家屬工作調動、子女入學和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共收受上述人員錢款折合人民幣1919余萬元。
昨日,記者通過查閱公開報道、相關網站公開資訊及電話等發現,上述10個人已淡出公眾視線,有的仍因此案接受調查,有的已調離原單位,有的還被牽扯到其他刑事案件中。
一行賄藥商接受調查
司法文書顯示,“田學仁案”中,檢方對其具體涉案事實提出了十項指控。其中,有5項涉及五家大型企業董事長,他們分別因為企業經營、申報項目、子女入學等獲得了田學仁的幫助並給予其好處費。
其中,檢方指控,田學仁在2001年7月至2011年春節,曾接受時任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常徵請托,為其實際控制的公司獲取銀行貸款以及承攬吉林銀行資産評估業務等事宜提供了幫助。田學仁先後17次共收受常徵給予的人民幣205萬元、美元18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353.9801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2013年5月,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更名為吉林天順藥業,現任董事長姓孫。
該公司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因牽涉田學仁案,2008年常徵就已離開天河藥業,目前還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常徵的離開,引發原天河藥業資金鏈斷裂,延邊當地政府進行新一輪的招商引資後才有後來的天順藥業。目前,天順藥業與常徵沒有任何關係。
副市長買官出任副書記
據起訴書提供的資訊顯示,田學仁還涉嫌為5人職務提拔提供幫助,使5人分別被提拔為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政委、中共和龍市委常委、副書記、延邊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延邊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及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等職務。為此,田學仁收受這些人員的錢款近150萬元。
檢方指控,田學仁在2002年春節後至2005年10月,接受時任延邊州和龍市副市長姜佐山的請托,為其先後提拔為中共和龍市委常委、副書記、延邊州發展計劃委員會副主任等事宜提供了幫助。為此,田學仁先後四次收受姜佐山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8萬元。
2009年6月10日,延邊州委組織部公佈的《擬任縣級領導幹部任職前公示通告》顯示,擬調任姜佐山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副局長。
據公開資料查詢,姜佐山最後一次出現在新聞中是2010年3月30日上午,其以人社局黨組書記的身份主持了全州就業工作會議。
延邊州人社局辦公室一負責人表示,2010年7月份,姜佐山因接受上級紀檢部門調查,已調離人社局書記位置。
在檢方指控中,田學仁還在1998年3月至2002年春節前,5次收受時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岳忠田錢款折合人民幣11萬餘元,為岳忠田提拔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提供幫助。
據當地公檢法系統知情人士介紹,目前,岳忠田仍在該系統工作。
田學仁案開庭時間未定
據了解,田學仁因涉嫌受賄于2012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今已一年有餘。
由於該案係最高檢指定北京檢方辦案,近日,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對田學仁提出公訴。
目前,一中院已完成立案審查,並決定受理此案,但尚未確定開庭時間。
■ 追訪1
實踐中行賄人少被判實刑
2012年年底,“兩高”公佈《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不過,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易勝華認為,刑法還規定了行賄罪兩種特別情形,即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實踐中,由於大量職務犯罪案都依賴行賄人主動去“咬”被行賄人,再根據其交代的線索繼續搜尋相關錢款往來的書證、物證。因此,雖然我國法律框架內並不在“辯訴交易”,但行賄人往往希望通過主動配合辦案機關來爭取認罪態度好,進而獲得從輕處罰,實踐中大量此類案例都以行賄人被適用緩刑告終。
■ 追訪2
關鍵“行賄人”匿名為防打草驚蛇
田學仁案中,時任吉林某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郭某某曾分7次給田學仁美元178萬元,折合人民幣1217.0862萬元。但檢方未公佈郭某某的姓名及所在單位,成為田學仁案中十項指控的惟一“特例”。
中國政法大學刑訴法教授洪道德表示,上述送錢人員還沒有經過審判,尚不是罪犯,其在田學仁案中是以證人身份提供口供等用以證明被告人有罪的。因此,在未定案前,原則上應該對證人身份予以保護。其次,在高官職務犯罪類案件中,雖然高官本人已經落馬,但傳統地認為,“高官本人”在當地的親信、家屬仍然具有一定的活動能力,而職務犯罪往往都是很隱蔽的、一對一送錢。因此,對關鍵證人進行隱匿處理,也有利於幫其排除顧慮。
洪道德強調,最關鍵的是,很多職務犯罪案件中,行賄人往往不是給一個官員送錢,如果過早將關鍵“行賄人”身份暴露,很有可能會打草驚蛇,令其他官員有機會消滅證據。
本版采寫/新京報記者 張媛 楊鋒 盧美慧
田學仁案中的“行賄人”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某藥業公司董事長郭某某請托,先後收受郭某某給予錢款折合人民幣1217.0862萬元。
【查證】
檢方未公佈郭某某具體資訊,無法核實。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天河藥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常徵請托,收受常徵給予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353.9801萬元。
【查證】
當事公司已更名為吉林天順藥業,辦公室人員表示,2008年,常徵因牽涉田學仁案已離開公司,目前還在接受有關部門調查,其已與公司沒有任何關係。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吉林省長城機械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劉連春的請托,收受劉連春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31萬元。
【查證】
無公開資訊,無法聯繫。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吉林長春皓月清真肉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叢連彪請托,共收受叢錢款折合人民幣36.1678萬元。
【查證】
公司辦公室人員表示,目前,公司董事長仍為叢連彪,其本人身在國外。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時任延邊德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劉德全請托,收受劉德全給予錢款折合人民幣33.1072萬元。
【查證】
未核實到。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時任延邊州和龍市副市長姜佐山請托,為其提拔提供幫助,共收受姜佐山給予人民幣共計28萬元。
【查證】
吉林延邊州人社局辦公室一負責人表示,姜佐山于2010年7月份因接受上級紀檢部門調查,已調離人社局書記位置。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時任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緝私隊隊長徐為民請托,為其先後提拔為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經偵支隊支隊長等事宜提供了幫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徐為民提拔為長春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政委提供了幫助。為此,先後5次共收受徐為民給予的人民幣30萬元、美元5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71.4605萬元。
【查證】
長春市公安局刑偵大隊工作人員拒絕透露徐為民的情況。但根據媒體報道,徐為民本人曾在2010年牽涉當地一起涉黑案件。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銀行某分行行長姚興旺請托,為其提拔為吉林銀行行長助理提供幫助,收受姚興旺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9萬元。
【查證】
吉林銀行網站消息,目前,姚興旺仍為該行行長助理。
該行網站消息,姚興旺,1968年出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高級經濟師。曾任吉林市城市信用聯社營業部信貸科長等,現任吉林銀行行長助理,吉林市第十六屆政協委員,吉林市青年企業家協會副會長。
●起訴書:田學仁為時任中共延吉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局局長申萬虎先後提拔為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長等事宜提供幫助,共收受申萬虎給予錢款折合人民幣18.2768萬元。
【查證】
2012年11月30日,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州十三屆人大常委會召開第三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州人大常委會關於接受申萬虎辭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請求的決定,通過了人事任免事項。
●起訴書:田學仁接受時任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局長岳忠田請托,為其提拔為吉林市公安局副局長提供幫助,共收受岳忠田給予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2789萬元。
【查證】
當地公檢法系統知情人士介紹,岳忠田仍在該系統工作。
[ 責任編輯:張曉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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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編輯:張曉靜
原稿件來源:新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