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
2008年以來
有關部門和地區通過各種方式整改4500多億元,挽回和避免損失300多億元,糾正違規用地120多萬畝;有近2000多人被依法逮捕、起訴、判刑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根據審計建議完善規章制度6900多項。
昨天,審計署發佈2013年第1號審計結果公告,內容是201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公告指出,截至2012年10月底,本次審計查出的50個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違反財經制度問題金額102.81億元,已整改76.21億元。
本報記者趙鵬
□焦點
中央部門問題資金兩成未整改到位
公告稱,截至2012年10月底,各被審計單位通過上繳國庫、歸還原資金渠道、補徵稅款、收回貸(借)款、調整賬目等方式整改問題金額1055.98億元,通過補辦手續、清退土地等方式整改違規徵地用地30.75萬畝,挽回和避免損失137.14億元。審計發現的112起案件線索及其他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後,已有660多人被依法處理。
截至2012年10月底,審計查出的50個中央部門及其所屬單位違反財經制度問題金額102.81億元,已整改76.21億元,其中上繳中央財政6.86億元,歸還原資金渠道5.35億元,通過加強管理、調整賬目和決算報表等整改64億元;其餘問題因涉及資産清理、賬目清查、資金籌措、竣工決算、上報審批等,相關部門正在加快整改進度。
去年6月,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審計報告時指出,民生政策落實中存在工程進度滯後、目標未如期實現等帶有普遍性、典型性的問題。
此次公告顯示,玉樹災後恢復重建跟蹤審計發現,重建城鎮居民住房截至2011年10月底僅有68%開工、44%完工,難以實現預定目標。對此,青海省責成相關部門作出全面部署,截至2012年10月底城鎮居民住房開工率100%、完工率91.8%。
取消6928戶保障房資格
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審計方面,對建設資金籌集不到位問題,相關地方已補提或補繳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26.67億元,落實配套資金0.85億元,將26.99億元被截留挪用的專項資金歸還原資金渠道,並制定了分期補提或配套計劃。
對資格審核和退出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對審計指出的不合規保障對象逐一進行資格審核,取消6928戶不符合條件家庭的保障資格,清退918戶不符合條件的入住家庭或享受補貼家庭,追回補貼資金242.41萬元;向1607戶家庭下發了退房或取消資格通知書,凍結或限購保障房交易1410戶,並調整259戶的租金和補貼水準。
追繳135億土地出讓收入
違規批地用地問題仍時有發生,土地出讓收入等資金管理還不夠嚴格,相關地方就此制定了具體整改措施,已糾正違規徵收佔用土地20.01萬畝,追繳收回土地出讓收入135.05億元,將未納入預算管理的46.49億元土地出讓收入上繳國庫,並進一步規範了招拍挂出讓經營性用地、保障“三類住房”用地、土地出讓收入預算管理等制度。
違規放貸300億處理395人
在資金借貸方面,對貸款發放和管理的違規問題金額300億元,相關金融機構通過完善補齊貸款手續、補足項目資本金、規範利率收取、停辦有關業務和收回貸款等方式,全部予以糾正,並處理責任人員395人次。對中小企業參與民間借貸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人民銀行已按照國務院要求進行了多次調研,向國務院提交了專題報告,正在研究完善非吸收存款類專業放貸人相關法律法規。
醫院藥多加價9縣處理責任人
針對農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審計,對17個縣的23家醫院存在超過規定比例加價售藥的問題,採取了藥品排查、價格檢查部門查處收繳、實施價格公示等措施,已糾正違規問題金額6677萬元;9個縣還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行政處分等處理。
對套取、挪用或滯留醫療建設項目資金的問題,衛生部印發文件,對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建設品質和進度等進一步提出明確要求。
17個縣採取了撥付或歸還資金、完善相關申報手續等措施,已糾正違規問題金額1.42億元,處理了9名相關責任人,並制定完善了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細則等辦法。
□對話
審計範圍固定致老問題老面孔
“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再審計-發現類似問題-再整改……”翻開歷次審計公告,不難發現,“屢審屢犯”現象大量存在,使公眾都感到了“審醜疲勞”。是説一套做一套嗎?還是整改力度不夠?審計署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回應。
審計根本目的不是查處問題,而是降低問題發生的幾率
問:這些年,社會關注點逐漸從審計發現的問題向這些問題的整改情況轉移,您怎麼看待審計與整改的關係?
答:作為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作的一個“免疫系統”,查處問題不是審計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揭示問題促進整改、推動完善制度健全法制,減少問題産生的根源,降低問題發生的幾率。所以,加強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非常重要。
按照工作職責,每一個審計項目結束後,審計機關要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並針對問題進行處理。對於違規違紀問題,其中屬於審計職權範圍的,審計機關直接下達審計決定,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並在規定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督導;不屬於審計職權範圍的,審計機關出具移送處理書,移送其他部門處理處罰。審計發現的管理不規範、體制制度方面的問題,審計機關也會提出具體的審計建議。
體制機制制度的完善有助於預防問題發生
問:為什麼仍有很多問題“屢審屢犯”?
答:客觀上講,確有一些問題“屢審屢犯”,這些問題成因複雜,需要我們辯證地、具體地來分析和看待。首先,我國現行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審計機關的職責、範圍和對象,每年審計工作報告中涉及的審計範圍和審計對像是相對固定的,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發現的問題類型與往年也有相似之處,這就容易給公眾一種“老面孔、老問題”的感覺。其次,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健全和完善過程中,一些經濟制度還不能夠完全適應實際情況,一些單位和人員嚴格依法辦事的觀念樹立不牢等。
對拒不整改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問:對於今後進一步加強整改工作,審計機關有何建議?
答:加強整改需要各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發揮合力。我們建議:一是明確被審計單位和審計機關在整改中的責任,明確和強化被審計單位依法必須整改的責任;二是要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問責力度,對於拖延、推諉甚至拒不整改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三是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納入各級政府督辦和考核內容,同時建立整改情況通報公報制度,以公開促整改;四是在糾正違規違紀問題的同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重視審計提出的建議,及時修訂和完善制度,切實強化內部控制和管理,不斷提高依法理財和依法行政水準;五是積極推動改革,以改革的方式解決體制、機制、制度層面的問題,從根本上剷除滋生問題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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