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對審計查出問題的問責力度——審計署回應“屢審屢犯”等社會關注問題
審計署16日向社會公佈了2011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
“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再審計-發現類似問題-再整改……”翻開歷次審計公告,不難發現,“屢審屢犯”現象大量存在,使公眾都感到了“審醜疲勞”。是説一套做一套嗎?還是整改力度不夠?審計署有關負責人對此進行了回應。
審計的根本目的不是查處問題,而是降低問題發生的幾率
問:這些年,社會關注點逐漸從審計發現的問題向這些問題的整改情況轉移,您怎麼看待審計與整改的關係?
答:作為保障國家經濟社會健康運作的一個“免疫系統”,查處問題不是審計的根本目的,根本目的是通過揭示問題促進整改、推動完善制度健全法制,減少問題産生的根源,降低問題發生的幾率。所以,加強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非常重要。
按照工作職責,每一個審計項目結束後,審計機關要向被審計單位出具審計報告,並針對發現的問題分情況進行處理。對於審計查出的違規違紀問題,其中屬於審計職權範圍的,審計機關直接下達審計決定,提出處理處罰意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和督導;不屬於審計職權範圍的,審計機關出具移送處理書,移送其他部門進行處理處罰。對於審計發現的管理不規範、體制制度方面的問題,審計機關也會提出具體的審計建議,以促進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和深化改革。
[ 責任編輯:張曉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