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相關負責人對公告的內容進行了解讀。
9月起所拿工資按新標準納稅
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將從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扣繳義務人準確理解稅法的有關規定,並依法扣繳稅款。
例如,張某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説,張某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 10%-105=2295元。
個體戶所得分兩段納稅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的相關稅法規定不僅適用於個體工商戶,也適用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在計算方法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2011年9月1日(含)以後的生産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後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生産經營所得是根據一個完整納稅年度産生的實際所得,實行按年計算應納稅額、平時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方法。由於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自9月1日起施行,為使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能夠切實享受今年後四個月的減稅優惠,需要在匯算清繳時對其2011年度的應納稅額實行分段計算。
明確企業派發紅股計稅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明確股份制企業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紅股),應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公告顯示,個稅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對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稅。但獨生子女補貼;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託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等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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