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9_210*60
關鍵詞:
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時政新聞

稅務總局釋疑新個稅 年終獎可分攤到12個月徵收

2011年08月14日 11:52:20  來源:新京報
字號:    

  釋疑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也發佈了《關於貫徹執行修改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新稅法與原稅法究竟如何銜接?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13日接受了記者採訪。

  1 工資、薪金所得如何銜接?

  9月到手工資適用新標準

  新稅法和實施條例均規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具體到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而言,是指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釋】 “具體來講,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後由扣繳義務人申報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説。

  舉例來説,韓先生在某一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資收入3400元,當月又一次取得年終獎金24100元,其應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這位負責人説,韓先生因當月工資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獎金收入24100元補足其差額部分100元,剩餘24000元除以12個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對應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和105元。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2 個體戶經營所得如何銜接?

  個體戶所得分兩段計稅

  新稅法自9月1日起開始實施,鋻於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生産經營所得是按年度計算,而且是在一個完整的納稅年度産生的,這就需要分段計算應納稅額,即:9月1日前適用原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9月1日(含)後適用新稅法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

  【解釋】 該負責人介紹,年終匯算清繳分段計算應納稅額時,需分步進行。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