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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湖北武漢政府法制網挂出《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從當日起至4月22日面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短短3天內,意見稿引起市民廣泛討論,已有100多位市民發表意見和建議。
《武漢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共分25條,主要內容包括電動自行車的銷售及登記上牌目錄化管理制度、登記上牌管理制度和通行管理制度等。
“之所以探索立法管理電動自行車,主要原因是電動自行車多年來處於管理空白狀態。”武漢市交管局新聞發言人陳驥表示,據統計,武漢近年來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中有30%左右與電動自行車有關。電動自行車不按道行駛、不顧紅綠燈、胡亂穿行等現象十分普遍,老百姓對規範其駕駛行為的呼聲很高。此外,涉及電動自行車的違法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由於沒有進行登記上牌,公安機關偵破這些案件的難度很大。
未登記上牌,不得上路
徵求意見稿提出,武漢市將實行“電動自行車銷售和登記上牌目錄管理制度”,“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並領取相關牌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徵求意見稿要求,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車輛購買之日起30日內,持車輛所有人合法身份證明、購車發票或者其他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車輛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向居住地所在轄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上牌手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且列入銷售和登記上牌目錄的電動自行車,當日予以登記,核發登記證、行駛證和號牌;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説明理由。
對於從嚴管理電動自行車,許多市民表示歡迎。市民吳鋼表示:“堅決贊成加強電動自行車的城市交通管理。許多交通事故是電動自行車違規造成的,走機動車道、走路中間、不遵守交通燈指揮、帶人等。同時,希望加強城市非機動車道路的建設,為電動自行車和人力自行車提供良好的行車條件。”
網友“SHANGFUSHU”説:“現在相當一部分電動車,車速快,有的做營運。不少電動車在汽車道或自行車道上都無視紅綠燈的存在,也無視斑馬線的存在。我認為早就應該嚴加治理了。”
限速成爭議焦點
徵求意見稿還對駕駛行為進行了約束,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應當年滿16周歲;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駕駛人應當在非機動車道駕駛電動自行車;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在規定的非機動車停放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停放時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等。
這些約束性條款,大多得到市民的支援,只是對“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不少人提出了不同意見和建議。市民張超穎説:“現在的電動車如果時速不超過15公里,和自行車還有什麼區別?騎電動車就是為了快速省力。我從蔡甸到東西湖騎電動車需要20分鐘。如果按時速15公里就要耗費1個多小時!請政府立法時考慮到市民出行方便!”
江漢大學袁老師則提出:“‘行駛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宜修改為‘行駛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安全方面的隱患不大,也符合客觀實際需要。”
除了限速“20公里”或“30公里”的提議,還有市民認為交管部門應進行速度分級管理:達到機動車標準的按機動車管理,達到助力車標準的按助力車管理,而不是限速或淘汰大功率的電動車。
繳費、罰款,“管理”變“收費”?
按照徵求意見稿,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收取工本費,並執行財政、物價部門核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的費用全額上繳國庫。徵求意見稿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也做了規定,包括:未隨車攜帶行駛證,未按規定安裝電動自行車號牌的,依法扣留車輛,責令限期提供相關牌證,並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路段鳴喇叭的,處以警告或者20元罰款;駕駛電動自行車從事載客營運的,依法扣留車輛,處3000元罰款……
許多市民擔心“管理”變成了“收費”。網友“xgw”表示:“支援加強對電動自行車的管理,但不要把電動自行車上牌,變相成為公安機關收費的一項理由。”
一位市民説:“電動車應遵循‘在非機動車車道行駛’的原則,但現實中許多機動車佔據非機動車車道,行駛過程極為不便。” 不少電動自行車車主表示:“按照各行其道的原則,首先應嚴禁機動車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和停靠,否則,電動車恐怕每天都要被罰款。”
對於群眾的爭議,陳驥表示:“目前公佈的畢竟是徵求意見稿,有些條款有爭議的話,我們可以根據群眾及多方意見適當調整。”(記者 田豆豆)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