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貫徹落實
《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安監總管一〔2010〕2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以下簡稱地質勘探)作業單位的安全管理,規範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監督,有效預防和減少地質勘探作業安全事故,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並公佈了《金屬與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5號,以下簡稱35號令),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貫徹實施35號令,進一步規範地質勘探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35號令出臺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基礎原材料需求激增,金屬非金屬礦産資源勘探開發持續升溫,地質勘探領域安全生産壓力凸顯。今年1—11月,全國金屬非金屬礦産資源地質勘探作業發生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因非法盜採礦産資源引發較大事故6起,死亡27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認清當前面臨的嚴峻形勢,充分認識35號令對加強地質勘探安全管理和監督、打擊非法違法勘探和建設行為、有效防範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意義,認真學習、全面貫徹35號令,強化對地質勘探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堅決打擊地質勘探領域的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行為,促進地質勘探安全生産形勢的全面好轉。
二、督促地質勘探單位認真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一)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地質勘探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不低於2名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所屬地質勘探單位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上的地質勘探主管單位必須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按照不低於從業人員總數1‰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從業人員總數在3000人以下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産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於1名的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
地質勘探單位要按照35號令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度等11項安全生産制度,並通過安全生産激勵約束機制保障各項安全生産制度的有效執行。
地質勘探單位要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産教育培訓工作,確保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強化坑探工程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確保首次上崗作業前接受不少於72小時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以後每年接受不少於20小時的安全生産再培訓。
(三)加大安全投入,強化鑽探和坑探施工管理。
地質勘探單位要保障安全生産的有效投入,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産費用。目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正在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修訂完善《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産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號),擬將地質勘探安全生産費用納入管理範圍。
未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地質勘探單位,不得從事鑽探和坑探工程施工。在坑探工程設計方案中要設有安全專篇,報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施工作業。
(四)加強野外作業管理,構建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地質勘探單位要針對野外作業的特點,強化野外作業的安全管理,按照要求配備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保障野外作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要針對本單位實際情況和作業任務,制定野外作業突發事故等安全生産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與鄰近的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三、切實做好地質勘探安全監管工作
(一)進一步規範行政許可工作。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0號)的規定,對從事鑽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質勘探單位實施安全生産許可。在許可證審核工作中,要審查申請單位是否具備地質勘查資質;從事爆破作業的,還應當審查其是否持有《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
按照屬地監管的原則,坑探工程項目安全專篇的審查工作由省級以下安全監管部門負責。各地要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審查辦法,規範安全專篇報送、審查和批復程式,明確各級安全監管部門的職責。
(二)強化日常安全監督檢查。
各地要制定並完善地質勘探項目屬地備案制度,掌握轄區內地質勘探工程項目和施工隊伍,依法實施監督管理。要督促地質勘探單位嚴格按照坑探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對擅自變更施工方案、非法轉包探礦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審查批准、未持有安全生産許可證非法從事坑探作業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要加強對地質勘探單位安全生産的現場監督檢查,一旦發現事故隱患和違規違章行為,要責令整改並按照35號令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三)加強部門間的協作。
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主動加強與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的聯繫,加強部門間的溝通與協作,建立地質勘探相關資訊的通報與共用機制。發現非法勘探、以採代探等非法違法行為的,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責任編輯:吳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