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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總就實施“彩虹”計劃答記者問

2011年06月03日 22:08:33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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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聯合下發了《關於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實施彩虹計劃(人社部發[2010] 32號)》(以下簡稱《計劃》)。圍繞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的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全國總工會集體合同部張建國部長。

  記者:最近,國家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會議下發了《計劃》,請問如何看待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的意義和作用?

  張建國:眾所週知,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調整勞動關係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國法律對於集體協商有非常明確的規定。

  《工會法》第六條規定:“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係,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第二十條規定:“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勞動法》第七條規定:“勞動者有權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工會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勞動合同法》在特別規定一章中設立專節規定了集體合同制度,其中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第五十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從集體合同的發展歷程看,從1994年《勞動法》頒布至今,各級工會一直把推動集體協商機制建設,作為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重要任務,作為貫徹實施《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協調勞動關係的一項重點工作常抓不懈。

  2008年6月份連續下發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建立集體協商指導員隊伍的意見》和《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開展集體協商要約行動的意見》,2009年7月下發了《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積極開展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指導意見。2008年底,面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的衝擊,中華全國總工會及時提出開展“共同約定行動”,作為特殊形式下的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工作,“共同約定行動”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中發揮了獨特作用。

  截止2009年9月,全國簽訂集體合同124.7萬份,覆蓋企業211.2萬個、職工16196.4萬人;簽訂區域集體合同15.0萬份,覆蓋企業96.2萬個、職工4197.5萬人;簽訂行業集體合同9.9萬份,覆蓋企業30.7萬個、覆蓋職工1886.8萬人;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51.2萬份,覆蓋企業90.2萬個、職工6177.6萬人。

  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協調勞動關係工作,完善企業管理,推動工會組織建設等方面産生了積極作用。但客觀地看,實踐中也存在著不同地區之間工作進展不平衡、一些地區集體合同制度覆蓋面不夠廣、協商機制不完善以及實效性不夠強等問題。

  我們認為,當前深入推進集體合同制度建設,既是解決存在問題的迫切需要,也是在新的起點上發展集體合同工作的應有之義。《計劃》的下發實施,必將對於依法推動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充分發揮集體協商制度在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服務構建和諧社會和促進職工共建共用和諧社會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和積極的促進作用。

[責任編輯:孫金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