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狀難”是當前人民群眾最為關切的問題之一,也是導致行政案件申訴陳情率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在22日于廣東東莞召開的全國法院行政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要求,堅決抵制和清除一些地方在行政案件受案方面的各種“土政策”,嚴禁為了維護地方利益、部門利益或者以其他任何不正當理由,拒絕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
當事人的訴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一項重要的基本權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些地方和部門利用各種“土政策”,抬高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門檻”,導致當事人告狀無門引發陳情、激化社會矛盾的事件發生。
“訴權如果得不到有效保護,其他訴訟權利的實現就無從談起。”江必新説,強調訴權保護,不僅是對人民群眾關切的回應,也是人民法院服務大局、司法為民的必然要求。各級法院要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別是有關訴權保護司法解釋的規定和司法政策精神,正確把握行政訴訟受案範圍和起訴條件,不得隨意限縮受案範圍和違法增設受理條件。
江必新提出,各級法院要嚴禁把是否同意協調和解當作受理案件門檻的做法。要善於運用提級審理、異地指定管轄等手段,從制度上為訴權保護創造有利條件。要強化便民措施,簡化立案環節,創新立案方式,方便群眾訴訟。
江必新特別強調,“對於一些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強的案件及歷史遺留等問題,依法不能通過行政訴訟方式調整或者法院沒有能力解決也解決不好的案件,人民法院要從實際出發,依靠當地黨委、人大和政府的力量加以解決。”
最高法院要求,要堅決防止置人民群眾利益於不顧、對違法不當的行政行為一味遷就的做法,堅決杜絕“關係案”“人情案”和“權力案”,堅決糾正“官官相護”和“權權交易”的行為,堅決改變“結案了事”的不負責任態度。要進一步強化效率意識,努力縮短辦案週期,最大限度地減輕當事人訟累,力爭以最低的成本實現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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