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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

2011年06月03日 22:09:29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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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3月21日電(記者 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宣誓規定(試行)》,規定檢察官今後任職和晉陞將實行宣誓制度,以加強檢察官隊伍建設,增強檢察官職業使命感、職業責任感和職業榮譽感。

  《宣誓規定》要求,初次擔任檢察官職務、檢察官晉陞等次,應當以公開宣告誓詞的方式,鄭重承諾對國家的忠誠、對人民的熱愛、對法律的尊崇和對職責的堅守,自覺接受監督。

  宣誓分為集體宣誓和個人宣誓。宣誓開始時奏國歌,宣誓人著檢察制服,面向國旗,立正站姿,舉起右拳,宣讀誓詞。集體宣誓由領誓人領讀誓詞。領誓人一般由檢察長、副檢察長或者政工部門負責人擔任。

  檢察官宣誓詞為“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我宣誓: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憲法和法律,忠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恪守檢察職業道德,維護公平正義,維護法制統一。宣誓人某某。”

  根據《宣誓規定》,舉行重要政務、檢務活動時,可組織重溫誓詞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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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