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制度已在各地生根開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黃河在今天舉行的直轄市檢察分院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專題研討會上表示,該制度亟待從更高的層面給予規範,明確檢察長列席的案件範圍、程式和職責等內容。
據主辦此次研討會的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檢察長項明介紹,由於法院享有對重大疑難案件的最終裁決權,因此,檢察長列席審委會將有效地對法院的終極司法權進行有效監督,是審判監督的具體落實。但由於我國目前對該項制度的規定還比較模糊,使得該項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各地對制度的定性、程式及檢察長的言論範圍等事項認識不一、做法不一、程式不一等諸多問題。
北京市一分檢副檢察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檢察長列席審委會的角色是監督者,而不是公訴人。因此,即使檢察長在列席審委會會議時突然想起某些未在法庭時陳述的觀點時,原則上也不應再講,否則將破壞控辯平衡,影響公平正義。周光權表示,檢察長在列席審委會時,應更多地去傾聽,當發現法院工作中在程式或實體上存在問題時,除了進行檢察監督外,還應當建立起一種工作機制,通過檢察機關向人大的法律委員會或是地方法制委員會等機構進行報告,交由人大負責監督和協調。
據了解,目前我國有的地方檢察長只列席刑事案件的審委會,而有的地方還包括列席民事和行政案件;副檢察長能否列席審委會的問題各地做法也不盡相同。對此,今天參與研討的有關專家一致認為,列席制度設立的宗旨是實現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因此不應對列席案件的範圍作出限定,只要是法院審委會討論的案件,同級檢察院的檢察長和副檢察長都應該可以列席。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