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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解讀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2011年06月03日 22:10:17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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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現跨地區順暢轉續 保障參保人員權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就貫徹實施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12月29日電  12月22日,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並決定於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近日,新華社記者就貫徹實施《暫行辦法》的問題,採訪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人。

  記者:近幾年,社會保險關係,特別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已成為一個社會熱點問題。據我所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就此做了大量調查研究工作,2009年初還向全社會公佈了相關政策要點徵求公眾意見。現在,《暫行辦法》正式出臺實施了。您怎麼認識這一舉措的意義和影響?

  負責人: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歷經20多年的改革、完善,目前已經覆蓋了2.32億人。按照制度規定,勞動者在什麼地方就業就在什麼地方參保繳費,他們退休後領取的基本養老金水準,與其繳費年限長短和繳費額多少密切相關。這種“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機制,在同一地區穩定就業的勞動者中得到普遍實現和認同。但對跨地區流動就業的勞動者來説,在不同地區參保,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還不能順暢地轉移接續;特別是總規模已達1.5億人的進城農民工,許多人在不同城市和多個時段就業參保,而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使他們在進入養老時利益受損甚至無法得到制度保障。也就是説,多繳多得的機制在他們身上沒能實現。這無疑降低了這些勞動者參保繳費的積極性,這也是農民工在離開一個城市時選擇“退保”的主要原因。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這一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國務院要求在2009年“制定出臺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暫行辦法》的出臺實施,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惠民政策的體現,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順民意的實事。我們可以從3個方面來認識它的重大意義和深遠影響。一是有利於維護參保人員特別是廣大農民工的養老保險權益。《暫行辦法》規定,勞動者跨省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未達到領取待遇年齡時,不得提前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在省內流動就業的,也要按照這一原則處理。這就真正、全面實現了參保人員“不論你在哪幹,養老保險接著算”。二是有利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我國的養老保險長期實行較低層次的基金統籌調劑制度。隨著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特別是2009年全面實現了省級統籌,勞動者在省內流動就業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有了制度和體制的基礎。《暫行辦法》明確了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政策,進一步打破了地區分割、城鄉分割的壁壘,必將進一步擴大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也是向著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標邁出了堅實的一步。三是有利於促進城鄉統籌。《暫行辦法》規定,農民工在城鎮之間流動就業或間斷性在城鎮就業,只要參保繳費並達到規定條件,與城鎮職工享受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這對統籌城鄉和區域發展,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向城鎮有序轉移就業,推動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具有深遠影響。

  記者:我們在調查採訪中了解到,養老保險跨地區轉移接續問題非常複雜,涉及多方面利益關係,既有城鎮職工的跨地區流動就業問題,又有農民工往返城鄉就業問題;既有各地區明確責任的問題,又有資金調劑平衡問題;既有勞動者就業時的權益累計問題,又有退休時的待遇計算問題。《暫行辦法》是如何把握和處理這樣紛繁複雜的矛盾的?

  負責人:處理複雜矛盾,關鍵是相關各方要明確目標、統一認識。在《暫行辦法》的擬訂論證過程中,各方面逐步形成了共識,就是要從制度上、體制上根本解決跨地區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難的問題,併為此確定了4條基本原則:一是保障性原則。所有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勞動者,在流動到異地就業並繼續參保時,都應當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保障其已參保繳費形成的權益不受損失。二是公平性原則。流動就業人員,只要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不論是何種戶籍,不論曾經在幾個地方流動就業參保或間斷性就業參保,都應當保障其同樣的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三是唯一性原則。勞動者在多個地方流動就業,但其養老保險關係在同一時期應當是唯一的,而不能是多重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應由一個地區統一支付。四是平衡性原則。支付流動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資金責任,由各流動轉移地通過轉移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和部分單位繳費予以分擔。

  記者:《暫行辦法》一共13條,其中有一些很專業的表述。您能不能簡單明瞭地闡述一下,重點是解決哪些問題?

  負責人:主要是解決4個方面的問題:第一是跨省轉移接續問題。目前,參保人員在省內流動就業,已經實現或正在逐步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重點,是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轉移資金量、各地責任範圍和轉移接續程式,實現勞動者在跨省流動就業中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第二是異地權益認同問題。《暫行辦法》通過規定全國統一的政策,解決了勞動者跨地區流動就業參保繳費年限在各地互認和累加的問題。第三是解決農民工退保問題。農民工在城鎮就業,流動性特點比其他群體更為突出。在他們返鄉或中斷就業時,以後是不是還回到城鎮就業、什麼時間回來、到哪個城鎮就業,都不確定,加上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順暢,農民工很難對自己的未來有明確和穩定的預期,因此出現了大量退保的現象。《暫行辦法》通過明確城鄉一視同仁、權益累加計算的政策導向,給了農民工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這樣,農民工離開城鎮時就不用再退保,從而減少了養老保險權益的損失。第四是管理服務方便群眾問題。勞動者流動就業,涉及全國各個地區。如果讓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自己往返不同地區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費時費力,十分不便。《暫行辦法》規定流動就業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要開具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到新就業地參保繳費後,只要提出轉移接續申請,所有手續都由相關兩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同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還公佈了全國縣級以上所有社保經辦機構聯繫方式資訊,供相關人員查詢自己的參保繳費和轉移接續資訊。這體現了以人為本,大大便利了群眾。

  記者:據我們了解,原來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暫行辦法》規定,除了轉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要轉移12%的單位繳費。為什麼要做這樣的調整?還有一種意見認為,現在單位繳費比例一般為工資基數的20%,為什麼不全部轉移,而只轉一部分?這會不會對流動就業人員權益造成損失?

  負責人: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原有政策規定,參保人員跨地區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係,只轉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單位繳費。從實踐情況看,轉入地要承擔將來發放轉入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責任,完全不轉單位繳費,長期支付的資金壓力較大;而如果單位繳費全部轉移,轉出地當期確保基本養老金髮放的負擔過重,也難以承受。綜合考慮轉入地與轉出地、當期與長遠的資金平衡關係,《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跨省就業,除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外,還轉移12%的單位繳費。目前,大部分地區的單位費率為工資基數的20%,少部分地區低於20%。這樣規定,單位繳費的大部分隨跨省流動就業轉給了轉入地,減輕了轉入地未來長期的資金支付壓力;單位繳費的少部分留給轉出地,用於確保當期的基本養老金支付。需要特別説明的是,由於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準,主要是依據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累計繳費年限長短和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息計算的,與地區之間的資金轉移量沒有直接關係;因此,確定適當的單位繳費資金轉移量,是為了平衡轉出地和轉入地的基金關係,對流動就業參保人員本人的基本養老金水準核定不會産生不利影響。

  記者:我注意到,《暫行辦法》規定跨地區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和單位繳費,都以1998年1月1日作為一個臨界時點,前後不同。這是什麼原因?

  負責人:這是因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經歷了一個“地方先探索試點、爾後全國規範統一”的過程。1997年以前,各地的養老保險在探索“統賬結合”模式時,個人賬戶規模差異較大,高的達16%,低的為3%;單位費率也高低懸殊。199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文件,明確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將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規模統一為11%(2005年進一步統一調整為8%),同時對單位繳費比例提出了統一要求。因此,《暫行辦法》規定,對單位繳費從1998年1月1日起計算轉移;對個人賬戶資金,在這一時點後計算轉移全部儲存額,而在這一時點前,只計算轉移個人繳費部分,即不轉單位繳費劃入個人賬戶的資金,這樣對各地轉移就業人員比較公平。

  記者:勞動者一生在多個地區流動就業並參保繳費,當他們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應當在哪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負責人:這是《暫行辦法》要解決的重點問題之一。過去,由於地區之間職責不清,個別轉出地和轉入地有相互推諉的現象。《暫行辦法》按照“唯一性”原則,依次確定了相關地區的責任,即:參保人員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一致時,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當戶籍所在地與最後參保地不一致時,如果在最後參保地參保滿10年,則在最後參保地領取待遇;如在最後參保地參保不滿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滿10年的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各地參保都不滿10年,則在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總之,要讓每一個繳費滿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都能在一個地方領到基本養老金。比如,一個江西的農民工,先後在福建、廣東、浙江的城鎮就業,參保繳費各5年。當他達到國家法定待遇領取年齡時,由於累計繳費年限滿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由於他在3地參保都不滿10年,就由他的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而3地社保機構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達到領取待遇條件之前,已把戶籍轉到了最後參保地浙江,那麼就由浙江省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其他兩省應按規定把相應的資金轉到浙江省。

  記者:流動就業人員在多個地區參保,各地的工資水準高低各不相同,他們最後的基本養老金應當如何計算?

  負責人:我國城鎮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其中,個人賬戶養老金按本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一定系數計算,這對流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的勞動者都是一樣的,只要多繳費,個人賬戶儲存額多,這部分養老金水準就高。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算,2005年《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就做了統一規定,即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與本地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對應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由此計算出本人指數化繳費工資,再與本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出平均值,作為計發其基礎養老金的基數;繳費滿15年發給基數的15%,多繳費1年多發1%。《暫行辦法》堅持了這一計發辦法,只是進一步明確了流動就業人員在各參保地的各年度繳費工資要與最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繳費工資指數。這既保證了全國政策的統一,又是一種相對簡便的方法。

  記者:對部分年齡較大的參保人員設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是怎麼一回事?

  負責人:對於年滿50周歲的男性和年滿40周歲的女性跨地區流動就業的,一般來説,他們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已經不可能在新參保地繳費滿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所以,《暫行辦法》規定,對這部分人員,除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動的之外,原則上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而在原參保地保留其關係。同時規定,可在新就業參保地為其建立臨時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待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後,將臨時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都轉回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累計計算其參保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這樣規定,既有利於減緩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載和養老保險基金壓力,也使這部分人員異地就業參保有了保障,可以增加他們的基本養老保險累計權益。

  記者:《暫行辦法》實施後,基層社保經辦機構幾乎每天都要辦理轉移接續手續,承擔了很大的責任和繁重的工作。怎樣才能實現辦理工作的規範化,提高時效和便民程度?

  負責人:實施《暫行辦法》是全國統一的行動,我們已經擬定了各級社保機構經辦跨地區轉移接續工作的統一規程。其中最重要的是4個環節:第一是發憑證。農民工離開原就業地,只要本人有要求,就要及時發給全國統一樣式的參保繳費憑證。這是農民工累計養老保險權益的“存摺”,也是政府對勞動者鄭重承諾的載體。第二是接電話。我們已在網上公佈全國所有縣級及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轉移接續工作的聯繫電話,要求各地必須確保電話暢通,只要事關轉移接續,就要認真接聽和辦理。第三是辦手續。流動就業人員在新就業地參保繳費,本人提出轉續申請,相關就業地社保機構必須按《暫行辦法》規定的時限辦理轉續手續,不能延誤,更不能相互扯皮推諉。第四是轉資金。各地必須堅決執行《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資金轉移基數和比例,實現“全國一盤棋”。在此基礎上,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資訊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隨時隨地查詢本人參保繳費資訊提供更方便快捷的服務。

  記者:有些農民工返鄉後不再返回城鎮就業,對他們過去在城鎮參保繳費的權益,有什麼保障措施?

  負責人:對回鄉後不再返城就業的農民工,《暫行辦法》規定的總原則是,其在城鎮參保繳費的記錄和個人賬戶全部有效;如果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或以上,在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後,可以同城鎮職工一樣計發基本養老金;如果沒有滿足規定條件,也可以把城鎮參保的相關權益記錄和資金轉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總之是不讓他們已有的權益受損。但鋻於新農保制度剛剛開始試點,有關農民工養老保險在城鄉間的具體銜接政策,國家將另行研究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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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