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開啟 堅持穩健安全原則
個人養老第三支柱配套規則密集發佈
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業務正式開啟
□ 本報記者 周芬棉
在基本養老保險、企業或職業年金,構成我國養老保險的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之後,個人養老金自願投資金融産品形成的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如今已從制度建構逐步邁向落地實施。
今年4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個人養老金可以自主選擇購買符合規定的金融産品,形成個人養老金髮展的頂層設計。
根據《意見》,證監會于6月24日向社會公佈《個人養老金投資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經過反覆研究充分調研,證監會于11月4日發佈《暫行規定》,並明確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堅持穩健安全原則
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應先搞清哪些人可參加此項投資。
11月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發佈《個人養老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中銀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曉宇介紹説,《實施辦法》規定,個人養老金的參加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
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教授強力分析稱,參加個人養老金投資的人,是我國擁有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也就是享受養老保險第一、二支柱保障的人,截至2021年底,參加人數已超過10.3億人。而且,參加個人養老金投資,採取自願的原則。對於參加個人養老金投資的人享受購買環節和贖迴環節各種稅收優惠,投資的産品封閉運作。
《暫行規定》共7章35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産品管理、銷售管理、基金行業平臺、監督管理和附則。
《暫行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開展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的,應當堅持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落實資産安全性、運作穩健性、投資長期性、服務便利性等基本要求。
具體而言,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長週期考核機制,對個人養老金投資基金業務産品業績、人員績效的考核週期不得短于5年。
基金評價機構應當堅持長期評價原則,業績評價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單一指標進行排名或者評價,不得進行短期收益和規模排名。
《暫行規定》對參與機構主體提出高標準嚴要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等須配備專業團隊、針對性健全內部控制及風險管理機制,確保資金閉環運作、資産安全獨立,落實長期考核、長期評價要求。壓實各機構在各業務環節的職責。
養老目標基金先行
依據《暫行辦法》規定,個人養老金投資的基金産品類型包括: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規模不低於2億元的養老目標基金;投資風格穩定、投資策略清晰、運作合規穩健且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債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稱,證監會穩慎確定參與機構及産品。基金産品方面,在個人養老金制度試行階段,優先納入符合條件的養老目標基金。後續及時總結經驗,適時逐步納入適合個人養老金長期投資需求的其他基金。
劉曉宇説,養老目標基金概念源起2018年2月證監會發佈的《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指引》明確指出,養老目標基金是指以追求養老資産的長期穩健增值為目的,鼓勵投資人長期持有,採用成熟的資産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資組合波動風險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
北京觀韜中茂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蘇波介紹説,《指引》鼓勵具備一定條件的公募基金公司申請募集養老目標基金,條件包括:公司成立滿2年;公司治理健全、穩定;公司具有較強的資産管理能力,旗下基金風格清晰、業績穩定,最近三年平均公募基金管理規模在200億元以上或者管理的基金中基金業績波動性較低、規模較大;公司具有較強投資、研究能力,以及運作合規穩健等。
《暫行規定》發佈後,養老目標基金的準入門檻由徵求意見稿階段的“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調整為“最近4個季度末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或者上一季度末規模不低於2億元”的養老目標基金。
據劉曉宇介紹,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滿足“最近四個季度末規模不低於5000萬元”的養老目標基金産品共有116隻,滿足“上一季度末規模不低於2億元”的則有97隻,去掉重復産品後,共計有142隻養老目標基金符合規模門檻,合計規模為927億元。
上述規模“達標”養老目標基金,共分佈在46家基金公司中,有9家公司有5隻及以上數量的産品。其中,數量最多的是華夏基金,有9隻;匯添富基金和南方基金則分別有8隻,嘉實基金和易方達基金分別有7隻。在證監會發佈《暫行規定》的同一天,即11月4日,還有15隻養老目標FOF(基金中的基金)集中獲批。
《暫行規定》同時明確,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行行業平臺管理,加強與相關部委的監管協調。
持續監管理財産品
根據《意見》規定,個人養老金還可購買符合規定的儲蓄存款、理財産品、商業養老保險等。11月4日,銀保監會還發佈了《商業銀行和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徵求意見稿》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規範發展第三支柱養老保險決策部署所採取的重要舉措。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根據規定,綜合考慮商業銀行、理財公司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等因素,確定首批開辦個人養老金業務的機構名單,切實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助力第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健康發展。
《徵求意見稿》共6章62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商業銀行個人養老金業務、理財公司個人養老金業務、資訊報送、監督管理及附則。
《徵求意見稿》明確,對商業銀行、理財公司、理財産品實施名單制管理和持續監管。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辦法》對個人養老金參加流程、資金賬戶管理、機構與産品管理、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明確參加人參加個人養老金,應當通過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全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務服務平臺等全國統一線上服務入口,在資訊平臺上開立個人養老金賬戶,之後在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立唯一的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
這些規定都意味著,從《意見》出臺後,證監會可率先開啟個人養老金投資公募基金的發展之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