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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花椒”什麼“味”?專家來細“品”

2021-12-29 09:53:00
來源:中國智慧財産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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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日來,“青花椒”商標維權事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先是有媒體報道四川多家餐飲店因店名中含有“青花椒”字樣被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侵犯商標權為由起訴至法院,接著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又出面致歉並表示將撤回全部訴訟。

  該事件雖然暫時告一段落,但其引發的商標法律問題仍值得關注。12月27日,本報記者採訪了多位智慧財産權專家,就相關問題進行分析和解讀。

  “青花椒”能否作為商標註冊?

  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檢索發現,上海萬翠堂餐飲管理有限公司擁有第12046607號、第17320763號、第23986528號等多件“青花椒”或包含“青花椒”字樣的註冊商標,核定使用在飯店、餐廳等服務及餐巾紙、食具等商品上,相關商標最早申請於2013年1月15日。

  “青花椒”在花椒(調味品)等部分商品類別通常無法被核準註冊。華東政法大學智慧財産權學院教授王蓮峰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青花椒”能否作為商標獲准註冊,主要涉及到商標法規定的顯著性問題。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但如果在其他類別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且沒有在先權利等障礙,法律並不禁止;如果申請註冊人通過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後使得申請標誌産生了區分商品和服務來源的功能,則仍有機會獲得商標註冊。”王蓮峰補充道。

  “青花椒是一種植物及其種子以及由其製成的調味品的名稱,故‘青花椒’用於指代調味品屬於通用名稱,處於公有領域,一般情形下因其缺乏顯著性,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在調味品類商品上。”王蓮峰表示。

  “青花椒”在部分服務類別可以被核準註冊。“某件標誌只有具有顯著性才能獲得商標註冊,而所謂‘顯著性’,可以理解為某件標誌的含義與某類商品或服務的含義之間的遠近疏離關係。”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熊文聰指出,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描述性標誌或通用名稱經市場使用具有顯著特徵的,仍可以獲得商標註冊。就“青花椒”而言,其不是餐飲服務的通用名稱,作為一種川菜的調味品名稱也難以構成餐飲服務的主要原料。對於“青花椒”是否“僅直接”表示了餐飲服務的其他特點,具有一定的彈性和主觀性,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舉證綜合判斷。

  北京智慧財産權研究會商標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楊靜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商標審查過程中要結合具體商品或服務判斷,與指定使用在調味品上明顯不具備顯著性不同,“青花椒”指定使用在餐飲服務上,可以認為具備了顯著性要求,在審查環節給予註冊是無可厚非的。

  “青花椒”商標保護範圍多大?

  “青花椒”商標在餐飲類服務上獲准註冊後,權利人應如何依法維權?這一商標的專用權保護邊界又在哪?在“青花椒”商標維權事件中,這些問題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與熱議。

  商標權利人維權要有法定邊界。熊文聰表示,被訴侵權人在餐飲服務上使用“青花椒”標誌,是屬於描述性合理使用還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進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餐飲服務的來源産生混淆、誤認,應當在個案中綜合涉案標誌的字體形態及近似程度、是否突出性使用、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和顯著性、相關公眾的注意程度、被訴侵權人的使用意圖等因素充分全面地考量。

  “在顯著性問題上,商標授權環節只解決某件商標是否具備最低限度的顯著性要求。而在維權過程中,商標顯著性則有‘強弱’之分,而且商標專用權保護邊界的大小應當由顯著性‘強弱’等因素來決定。”在楊靜安看來,具有“強”顯著性的商標在維權過程中理應獲得更大範圍的保護。而如果具有“弱”顯著性的商標的保護範圍過大,就容易侵入公有領域進而影響其他市場主體對相關詞彙的正當商業表達。同時,具有“弱”顯著性的商標被進一步淡化的風險比具有“強”顯著性的商標要大。申請註冊此類具有“弱”顯著性的商標的市場主體,需要預判到這樣的潛在法律風險,並承擔由此帶來法律保護效果不足的不利後果。

  商標權利人應當依法維權。楊靜安認為,即便“青花椒”能夠在餐飲服務類別上獲准商標註冊,但其顯著性較弱,如果其他經營者在餐飲服務中是在“調味品”含義上使用“青花椒”字樣,用於描述其菜品的固有特點,則不應當認定為侵權。商標法中的諸多條文規定已經為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和正當使用某標誌的自由空間劃出了一條較為清晰的界線。

  “如果已經獲准註冊為商標,在該註冊商標沒有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前,商標權人可以依法維權,但要注意權利行使的邊界。因為商標專用權不是符號壟斷權,當他人在非商標意義上正當使用某標誌時,商標權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王蓮峰表示,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明確了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某標誌的情形,包括註冊商標中含有的地名或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質、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他人在原使用範圍內可以繼續使用其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投入市場使用的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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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