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偷拍黑産後續:多個偷拍群禁言解散
記者揭露偷拍黑産後,多個偷拍群禁言解散
□ 本報見習記者 張守坤
□ 本報記者 韓丹東
12月22日,《法治日報》刊發《有人在洗澡,直播群百人“靜靜圍觀” 記者臥底調查攝像頭偷拍黑色産業鏈》一稿後,引發大量轉載和網友熱議。網友紛紛提出:應加大對偷拍及售賣偷拍設備等行為的打擊和整治力度。當天,記者臥底的多個偷拍群被禁言或解散。
12月22日上午8點多,記者打開之前加入的幾個偷拍交流群,發現其中一個原先有8000多人的群人數已縮減到1000多人,並提示“該群為私有群組,或您已被群組管理員封禁”。用另一個賬號查看搜索該群後,發現已無法像先前那樣正常加入。而先前記者私信向其購買“廁拍地圖”的群主的多個社交平臺賬號也已登出。此時距上述稿件刊發還不到兩個小時。
記者試著聯繫之前在偷拍群中添加的一名好友“S”,問他知不知道群裏發生了什麼事。S表示他也不太清楚,但感覺最近環境不太好,提醒記者“過段時間再行動”。
而記者加入的原先經常討論如何偷拍、分享偷拍地點、記錄每天發貨多少的3個群組,已經開啟了全員禁言模式,禁止發送任何消息。這些群組和人員大多數是通過境外聊天軟體聯繫。
此外,記者注意到,有幾名售賣偷拍設備、提供手機攝像頭寄改服務的人在“朋友圈”更新消息道,“日後寄改單暫不接”“一些特殊設備請過段時間再購買”等。而一些群原本每天都會統計更新購買設備的人數,最近兩天也沒了後續。一暫停發貨的店家向記者表示:“一段時間後會恢復正常。”
稿件發出後,一些網友不理解:為什麼會有那麼多人選擇偷拍?這種東西有什麼好看的?
記者在偷拍群添加的好友“Y”今年20歲。他告訴記者,自己沒有偷拍過,但很感興趣,覺得刺激,為此他加入了好多群。通過之前群內的聊天記錄,記者發現,像Y這樣的人還有很多。除了追求刺激外,有些人還想從中獲得經濟利益。一名出售偷拍設備的賣家向記者透露,利潤很高,“具體多少我不能説,但手底下的人覺得即使因此被關進去一段時間也值得,要是沒被抓到那就更賺了”。
也有很多網友擔憂:為何偷拍設備能在網上隨意購買?
記者調查發現,雖然國內購物平臺、社交軟體等近年來加大了自我檢測和打擊力度,但買賣雙方依然可以通過語音、轉變關鍵詞等形式規避監管、達成交易。並且,社交軟體等平臺往往被當做交易的終端環節,整個環節的商品展示和討論階段可能都在境外匿名聊天軟體中完成。
有網友提出,沒有需求就沒有市場,買賣雙方應當同罪。
那麼,在整個黑色産業鏈中,買賣雙方可能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産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分析,出售偷拍他人的家庭、房間、出租屋的視頻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明知視頻是偷拍的,還以直播、轉發、售賣等方式進行傳播,則違反了網路安全法和《網路資訊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主任毛立新説,即使售賣、傳播的偷拍視頻中,既不存在淫穢內容,亦不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行為人仍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如果視頻中存在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如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行蹤軌跡等,從刑法規定來看,買賣雙方可能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但需達到‘情節嚴重’的入罪門檻。”毛立新説。
而《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即“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群主如果直接傳播隱私資訊,或者明知群裏傳播隱私資訊,未盡到必要管理職責,也要承擔責任。”鄭寧説。
毛立新認為,對於直播的控制者,其行為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規定的“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但對於一般的觀看者而言,其並非直接通過自己安置的攝像頭偷窺他人,而是通過直播(轉播)這種方式窺視他人隱私,其行為是否屬於上述法條中的“偷窺”,還很難認定。
“對於觀看者來説,如果在觀看時又將相關視頻、圖片錄製、拍攝下來並進行傳播,根據不同情況,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傳播淫穢物品罪、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等。”毛立新説。
同時,針對如何才能徹底根除偷拍黑産,不少網友建言獻策,比如強化網路監管和加大打擊力度,與平臺聯手進行整治等。
還有網友提出,現實中一些人是通過“翻墻”交流偷拍經驗並購買相關設備的,應當對此加強管制。
鄭寧説,根據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翻墻”行為是違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否則,公安機關會責令停止聯網,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應當加強國家防火牆建設,積極查處、打擊使用‘翻墻’軟體進行國際聯網的行為,減少境外不良網路資訊的入侵,凈化網路環境。”毛立新説。
北京市京鼎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星水建議,通過成立懲治網路犯罪、維護網路安全研究指導組,統籌協調做好深化打擊整治新型網路犯罪各項工作,全面加強懲治網路犯罪的研究和指導,更新辦案理念,規範辦案活動,完善辦案機制,為依法追訴網路犯罪提供規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