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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女大學生遇害案”庭審推遲 律師詳解何為排除非法證據

2021-12-17 10:20:00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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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受關注的南京女大學生李某月被男友洪某等人殺害案原定於12月17日開庭。12月16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李某月的父親李先生處獲悉,16日下午3點多,他臨時收到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通知,稱原定於17日的開庭取消了,何時開庭待定。

  李先生説,因為這次開庭,一家老小十多口人都來到昆明,“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到底是回去還是不回去呢?”

  被害女大學生一方的代理人楊姓律師告訴澎湃新聞,法院表示,因為12月17日要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原定庭審時間推遲。“12月13日召開了第一次庭前會議,對方辯護人提出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所以12月17日召開第二次庭前會議。”

  楊律師表示,“這是程式性的事情,在我看來沒有什麼是非法證據。”他希望法院公開公正地完成工作。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向澎湃新聞分析表示,依據《五部門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五條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按照法律規定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召開庭前會議。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出示有關證據材料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法院可以核實情況,聽取意見。

  丁金坤表示,庭前會議會程式性交換證據,如果認為該證據涉嫌非法取得,可以要求排除,不能成為呈堂證供。

  庭前會議是否可以多次召開?

  丁金坤稱,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六條規定,根據案件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在開庭審理前多次召開;休庭後,可以在再次開庭前召開庭前會議。

  丁金坤表示,由於審判期限的限制,不可能開很多次庭前會議。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上海正策律師事務所律師虞元堅表示,被告一方所指的“非法證據”簡單來説,可能指公安或者檢察院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比如“刑訊逼供”等。“法院臨時取消,可能是考慮需要時間對被告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排除的意見進行初步審查。”

  虞元堅表示,“一旦真的有非法證據,不去處理,會嚴重影響司法公信力。”

  有網友表示疑惑,原定於12月17日的開庭延期,距離下次開庭會不會很久?李先生一家十多人都在昆明,現在該回去還是不回去呢?

  丁金坤表示,需視具體情況而定,“庭前會議距離下次開庭相隔幾天或幾星期都有。”

  丁金坤稱,12月17日再次召開庭前會議,以期控辯雙方對證據的合法性達成一致。無論是否達成一致,法院都可直接開庭,在庭審中調查。“達成一致,開庭就快了,達不成一致,開庭就慢了。”

  虞元堅律師稱,家屬需仔細詢問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動海縣公安局2020年8月4日通報,李某月從江蘇南京到達雲南動海後去向不明。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洪某與張某光、曹某青前往動海縣于7月9日晚將李某月誘騙至該縣城郊外的山林中殺害並埋屍。

  同年9月11日晚,動海縣委宣傳部官方公眾號發佈動海縣人民檢察院通報,該院2020年9月4日對犯罪嫌疑人洪某以涉嫌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曹澤青、張晨光以涉嫌故意殺人罪批准逮捕;對犯罪嫌疑人祁文強以涉嫌盜竊罪批准逮捕。

  另據開屏新聞2020年12月報道,該案曾由西雙版納州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洪某的代理律師向警方提出應對洪某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

  記者 喻琰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