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臺灣學者使用假發票報帳案,臺灣科學事務部門“副主委”孫以瀚10日舉行記者會表示,若貪污行為經司法定讞,該部門將追回研究經費,並裁定停權處分。圖片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我承認我有錯,但腦中從來沒有閃過任何不法的意圖,落得如此重罪,情何以堪?”臺灣“檢察總長”黃世銘以臺灣中正大學化工係教授林昭任為這次“假發票詐領補助款案”的指標案例,林昭任昨天(10日)感嘆,官司纏訟多年,二審判決已證明款項沒有落入個人口袋,但仍判5年刑,“我的青春、研究、貢獻,全毀了!”
2007年嘉義檢調懷疑林昭任接受臺灣科學事務部門委託購買的器材涉嫌驗收不實,挪用補助款購買電腦私用,搜索繫上實驗室、偵結起訴,嘉義地院一審判10年,二審減為5年,目前上訴三審中。
林昭任強調,對研究工作充滿熱忱,為了讓學生有足夠資源從事研究,積極爭取研究計劃和建教合作,並自掏腰包從事研究。
他無奈的説,大學教授以不實發票核銷研究經費,主因在科學事務主管部門核準的經費有些根本不足額,為了順利完成該部門計劃以及讓學生如期畢業,只好挪用耗材費來補足設備費,甚至接企業的建教合作案以補貼購買設備。
林昭任坦言,在科技競爭的激烈環境及會計制度僵化限制下,很多老師與他一樣,“便宜行事”報帳。但款項如果都用於實驗研究,就是“公款公用”。
林昭任並舉例,有次他的實驗室因實驗桌水管阻塞,找人通水管,他向相關部門申報被打回票,原因是沒有通水管這個項目。後來向學校營繕組申請經費,對方問阻塞的水管在墻內還是墻外?他答不出來,最後只好自己出錢。他感慨,類似的問題很早就向相關部門反應,但始終無法解決。
他援引二審判決書第53頁“被告林昭任…為學有專精之學者,因教學所需且學校缺乏經費,同時為求一時採購之便利,偶涉貪瀆,而所詐取之經費亦用於購置研究用之儀器,惡性不重”;第54頁“被告林昭任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目的、均係為籌措購置研究用儀器等經費”,就可知他是“公款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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