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讓"新技術"成為侵權盜版的"遮羞布"

時間:2014-07-04 09:28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近期,網路媒體轉載、使用傳統媒體作品版權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國家版權局等四部門開展的“劍網2014”專項行動也明確將規範網路轉載行為作為工作重點,6月23日,國家版權局有關負責人宣佈正式受理著作權人的投訴,已對“今日頭條涉嫌侵犯著作權案”立案調查,這是劍網行動開展以來,以國家版權局有關負責人名義公開宣佈立案調查的第一起案件,立刻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媒體的熱議。

  有人認為“今日頭條事件”是法律法規缺失造成的,呼籲健全法律法規;有的認為是執法不嚴造成的,呼籲加強市場監管;還有人認為,是我國社會整體版權保護意識不強造成的,呼籲加強公眾的版權教育,等等。我們注意到,在這一問題的討論中,出現了一些與實際情況不符乃至偏離著作權法軌道的説法,有必要加以澄清,以免引起誤解、混淆視聽。

  首先,如何看待當前的網路轉載版權糾紛?

  從實際情況看,當前網路媒體轉載、使用傳統媒體作品侵權現象仍比較普遍,有的侵權行為涉及權利人眾多、侵權作品數量較大,性質已經十分嚴重。網路媒體使用作品的版權問題迫切需要加強管理,既要加強教育,引導、幫助網路媒體提高版權意識,規範作品使用行為,也要注重依法嚴厲打擊那些頂風作案、拒不整改以及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侵權違法分子。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網路媒體轉載作品版權問題並不是剛剛發生的新問題,而是隨著網路媒體的興起就一直存在。今天,這個問題成為社會熱點,並不代表我國網路版權秩序的惡化。

  事實上,經過多年的規範、治理,通過對金互動(2007年全國版權十大案件)、天線視頻(2012年全國版權十大案件)、快播公司(2013年全國版權十大案件)等一大批典型案件的查處,依法懲處了一批從事侵權盜版活動的違法犯罪分子,我國網路盜版蔓延惡化的勢頭已得到根本遏止,版權市場秩序已明顯好轉,那種明目張膽,規模化、商業性侵權盜版活動已成為歷史,特別是在網路傳播音樂、軟體、電影作品等方面已經形成規範、有序良性發展的局面,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不能因為當前網路媒體轉載作品版權問題的存在,就否定我們網路版權治理的成果。

  第二、網路轉載版權糾紛緣何成為社會熱點?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要從著作權執法的特點談起。著作權執法,與其他領域執法鮮明的區別在於其程式啟動的被動性。這一點,和新聞出版、掃黃打非乃至其他的如食品藥品執法、環境污染執法等等相比較,最顯著的區別在於,別的執法一般都是執法機關主動立案調查,不需要或者説並不依賴受害人的投舉報。而著作權執法,在一般情況下,案件的啟動都由被侵害人的投訴、舉報發起。特別是網路環境下,沒有權利人的投訴,執法機關很難啟動立案調查程式。這是由著作權自身的特點決定的。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複製發行他人作品,只有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前提下,才可能構成侵權。在案件查辦中,執法機關有義務舉證證明,行為人的行為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否則,案件就不成立。在以往我們查辦的案件中,即便行為人自己已經承認了侵權行為,但如果不能找到著作人或者不能取得著作權人未給予授權的證明,案件也難以成立,執法機關依然面臨錯案追究的風險。

  尤其是在資訊網路條件下,一個行為主體使用的作品往往數量巨大、牽涉到分散在不同地域的眾多著作權人,在這當中,哪些作品取得了授權,哪些作品未取得授權以及授權是否合法等等,這些事實只有權利人和使用者雙方知道,在被侵權人不主張權利的情況下,除非侵權人主動到有關部門自首,否則,第三人很難知道發生了侵權行為,更不要説調查取證了。

  所以説,著作權執法的特點就決定了做好著作權保護需要權利人的積極維權。那麼,我們的傳統媒體在維護自身權益方面做得怎麼樣呢?

  經過調研,我們發現,由於傳統媒體的功能定位、資産屬性以及績效考評機制,都是只關注優秀作品的創作,而不關注作品權利的保護。絕大數傳統媒體長期疏于版權管理,既沒有建立版權資産管理制度,也沒有專門的部門、專職的人員去進行版權資産的管理、運營、保護工作。在這種體制下,花費大量人力物力創作的優秀作品,往往報道出去以後就束之高閣,無人問津了。他們只把辦公樓、傢具、車輛看成是資産,而沒有把自己的作品當成資産。其實,只有作品才是媒體的核心資産,才是媒體核心競爭力的體現。

  還有不少人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發現侵權行為了,也懶得去管,他們樸素地認為,反正有執法機關呢,他盜版了,是違法行為,執法機關會處罰他的,我何必費時費力去告呢。這種思想,在傳統媒體中也非常普遍。所以,他們遇到侵權行為的時候,往往不是積極行動起來主張權利,而是去埋怨指責他人,這其實是對版權保護特性的無知也是對自身權利的漠視。

  直到有一天,突然發現,原來侵權者已經在不知不覺中“做大做強”了,甚至通過侵權行為聚斂了鉅額財富,這才意識到,原來,一直被自己忽視的那些作品是真正的金礦,這個時候才開始積極行動起來維護權益。而這個時候,侵權行為人往往已經通過違法行為聚斂了大量財富,侵權手法也會更加隱蔽,自我保護的能力也就更強,打擊處理的難度更大了。

  這就是此次網路媒體轉載版權問題成為熱點事件背後的主要原因。

  第三、此次事件暴露了新技術發展與著作法的矛盾嗎?

  有的人認為,網路新媒體在作品傳播方面具有技術優勢,屬於先進的傳播技術,這次事件實際上暴露了新技術的應用與著作權法的矛盾,還有的人據此提出,著作權法應該修改,給新技術的應用留下更多的制度空間。這些觀點看似有一定道理,其實是用似是而非的觀點混淆了事情的本質。

  鼓勵創新、保護優秀作品創作、生産、傳播、應用,是著作權法的宗旨。對於有利於促進作品傳播的新興技術的應用,著作權法一向是開放、包容的。在資訊網路條件下,為了不因著作權的保護而限制新興技術的應用,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已經做了制度安排,通過“避風港製度”的設計,規定了大量的免責條款,為包括“搜索連結、網路存儲、網路傳輸”在內的新興技術的發展應用留下了足夠的空間。

  新興傳播技術的發展,可以改變作品傳播和使用的産業鏈條,提升作品的社會經濟價值,催生新的商業模式,這其中蘊含著巨大的商業機會。最先把握這種機會的人往往能夠獲得巨大的商業成功。著作權法接納並鼓勵這種探索。但是,我們需要清醒地認識到,無論技術如何發展,都不可能實現一種“可以規模化、商業性地通過傳播他人作品獲利但不必取得許可或支付對價”的商業模式。這是著作權制度不可跨越的底線,否則,一定會受到著作權法的否定評價。

  此次網路媒體版權糾紛中,“今日頭條”有關負責人曾高調宣稱,自己採用了先進的傳播技術,這種技術可以不經過許可就傳播他人作品,不需要購買版權,也不存在版權問題。其實,這種高調是十分危險的。縱觀近年來執法機關依法查處的“天線視頻侵犯著作權案”、 “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權案”等一批典型案件,在案件查辦之初,這些單位負責人無一不是高調宣稱自己採用了先進技術,不需要取得授權,結果卻都一步步滑向侵犯著作權罪的深淵。

  隨著新技術的發展應用,將來還會出現更多更好的作品應用方式,提高作品傳播利用效率、降低作品傳播成本,給人們的生産生活帶來便利,但是,無論何時何地,只要有人宣稱他掌握了某種不需授權就能規模化、商業性地傳播他人作品的技術時,著作權人和執法部門必須高度警惕,因為,這很可能是一場規模化侵權活動的開始。這也是本次事件帶給我們的最大啟示。

  第四、傳統媒體該怎麼辦?

  首先是要提高維權意識。從著作權管理角度看,媒體著作權人,在創作作品、傳播作品方面投入巨大,非常重視;打個比喻,在版權的生産方面,屬於會下金蛋的雞。但是,可悲的是,長期以來,這只雞只善於並且滿足於下蛋,熱衷於告訴別人自己能下蛋,下的蛋又多又好。但是,對於這些金蛋的保護、開發、利用呢,卻關注的很不夠。因為,我們沒有把這些當成資産,只是滿足於創作、傳播。法律的威懾不在於其嚴苛,而在於必行。只有我們提高了維權意識,發現侵權行為立即依法維權,不姑息、不縱容,才有可能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震懾。

  其次是要增強維權能力。只有意識到版權資源才是媒體最重要的資産,才是媒體賴以安身立命的核心競爭力所在,我們才能在提高版權管理水準,增強維權能力上下功夫。我們需要建立內部版權管理制度,設定專門的機構或人員,撥付專門的工作經費來管理、運營、保護這些重要資産。我們還要借助行業協會的力量,集體維權,形成打擊盜版的合力。

  第三是要堅定維權的信心。當前,我國已正式實施智慧財産權戰略,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版權保護工作。我國的著作權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健全,執法體系也比較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的維權機制運作規範,渠道通暢。就“今日頭條事件”來説,其涉嫌侵權的問題,在技術上並不複雜,法律適用也很明確,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完全可以得到解決。所以,接到著作權人投訴以後,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立即進行了立案調查,相信很快會有結果。

  如前所述,在媒體版權領域之所以出現集中侵權現象,主要原因還是著作權人維權不積極、保護不及時造成的,至於那些“法律法規不健全,讓盜版分子鑽了空子”、“新技術的發展給著作權保護帶來難題”等等似是而非的觀點,要麼是根本沒有搞清基本事實,一看到糾紛就呼籲加強制度建設的“無病呻吟”;要麼是試圖通過製造法律爭議,轉移公眾視線,藉以掩蓋侵權本質的混淆視聽。上述這些説法,既無實際意義,又打擊了權利人的維權信心,不利於做好當前的工作。

  (作者係北京市版權局版權保護處處長)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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