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國貿在微博中爆料:“某二線女星Y上月末到朝陽分局所轄派出所報案稱,某一線女導演對其進行性侵。當日,警察即將雙方帶回做了筆錄。(2012年06月20日華商網-華商報)
前天曝光這件事後,引發各方關注,我們可以不知道誰對誰進行了性侵,但是不能容忍警方的態度,因為此前報道,該起事件警方已經介入調查,可是華商報報道,長春國貿説,騰訊微博找到了北京朝陽警方,警方表示她們已經和解了。
其實這類娛樂新聞很無聊,但也反映了一些現實,那就是娛樂界常常被曝光的所謂潛規則,但這起事件有其特殊性,是女導演對女演員的性侵,在中國這類事件相當吸人眼球,適合網路傳播和炒作。因此消息一齣,儘管沒有點名是誰,但是一些蛛絲馬跡,還是還能表明是些什麼人了,因為國內一線女導演不多,那個演員也很容易對號,但這都不是本文探索的內容。
性侵要發生在異性之間,是明顯的違背一方意志的性行為,當然不一定就是強姦之內的違法,起碼是侵害了對方的隱私,也是違法的行為,也許這是民事訴訟范的自訴案件圍內,被害人若不追究,法律也就不會追究,和解完全可以的。
問題是這個性侵案件,是什麼性質的案件,是強姦類,還是侵害隱私類?後者當事人不追究警方可以無話可説,若是前者性質就不一樣了,不因為都是女性,就可以麻痹法律的神經,因為同性之間也有“強姦”行為的發生,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只要發生了性行為,並沒有明確是非的是男性器官的性行為,因此其他手段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行為發生了,也就是強姦案的發生,因此他不局限異性之間,同性之間也完全存在。問題就在,一旦強姦行為發生了,案件就會是公訴案件,就不會是雙方可以和解私了的。
這件事再次折射有關強姦法律條文的模糊性,前段時間某地法官不是大言不慚的説戴套不算強姦的笑話嗎,可是後來的司法實踐表明,戴套強姦也是強姦,只要你違背了被害人的意願,有了性的行為。
由此看出,朝陽警方的和解説,實在有點不作為,在案件沒有清楚的情況放手,也或是一種知法犯法吧,即使該起案件不是公訴內案件,既然警方接手了,也應該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你們是什麼理由讓雙方達成和解的?(肖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