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其職業的固有屬性決定了它在保衛國家不受侵犯的同時,自己也會面臨諸多危險。美、英、法、俄等國為了調動軍人完成任務的積極性,鼓勵軍人的犧牲奉獻精神,專門出臺了軍人保險法,從法律層面對軍人的權益予以保護。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也出臺了相關保障軍人權益的文件,但系統性、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滯後於形勢發展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官兵犧牲奉獻積極性的發揮。前不久出臺的《軍人保險法》從籌劃到頒布,歷時12個年頭,是相關部門經過慎重考慮、借鑒西方經驗,結合中國國情軍情,權衡決策的結果;是黨和國家從戰略層面著眼,從軍人個體利益著手,實現軍人保障與社會發展同步,與未來發展銜接,與任務需要適應,進而為提高部隊戰鬥力水準服務的戰略性舉措。
與此前出臺的相關軍人權益保障條例相比,這部法律既充分考慮了軍人職業特點,又與社會保險制度有機銜接,為維護軍人保險權益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它的積極作用是顯而易見的。
《軍人保險法》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家專門就軍人生活待遇頒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既為國家和軍隊職能部門保障軍人權益提供了具體遵循,又為軍人個體主張權益提供了有效途徑,也為軍人權益的後續保障做了詳細規定,具有明確的指向性和很強的操作性,有效解決了推諉、扯皮問題。
過去軍人作為個體主張權益時,由於制度缺失,法規不健全,導致維權過程困難重重,效果欠佳,流血、流汗又流淚的現象時有發生。如今,新出臺的《軍人保險法》在全社會營造保障軍人權益氛圍的同時,還明確了執行及監督機構,軍人無論在部隊還是在地方主張個人權益時,不再是孤軍奮戰,而是有了國家層面的資源支援和法律保障,維權力度明顯增大。
與此同時,《軍人保險法》實現了軍人權益保障內容的全面覆蓋和變更過程的無縫連接,更接地氣,給軍人帶來的實惠無論在幅度上還是在廣度上都明顯增多。
相比較而言,它給基層官兵帶來的實惠更多。基層官兵服役期限較短,很難在部隊得到終身保障;基層部隊地處偏遠地帶,家屬就業比較困難,對失業保險需求更為迫切;基層官兵執行任務較多,危險性隨之增多。以前的相關制度已經遠遠滯後於形勢發展的需要,特別是一些事關官兵切身利益的問題,由於制度缺失,導致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甚至干擾了部隊的正常工作。《軍人保險法》的實施明確保障了廣大官兵的利益。
此前出臺的軍人權益相關保障制度由於比較籠統,指向性和操作性不強,軍地銜接性更差,導致部隊尤其是基層部隊操作起來隨意性較大,出現了同傷不同賠、到地方後無人負責等問題,致使部隊滯留人員增多。《軍人保險法》的出臺,使相關各方有了共同的遵循、明確的職責,更為重要的是,過去只講需求,而沒有充分考慮到相關單位的執行能力,導致軍人的權益遲遲得不到落實。而如今《軍人保險法》規定依託國家資金對軍人實施保險。與過去相比,這次既提出了需求,又提供了資源,大大增強了實現的可能性。對於軍隊、地方職能機構和個體而言,都清楚該怎麼辦,權責明確,可操作性強。
另外,《軍人保險法》在保護官兵利益上具有明顯的強制性。官兵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不僅讓當事官兵傷心,也讓其他官兵寒心,同時也讓想參軍的青年難下決心。這種效應的傳導、輻射和放大,將直接影響現役官兵士氣,削弱國防動員潛力,降低部隊吸引力和凝聚力,從根本上影響部隊戰鬥力。
《軍人保險法》的實施不僅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軍人的保險利益,而且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軍人的保險利益,使軍人的權益保障有了正規的渠道和強有力的手段,無疑為正在服役的軍人、退役的軍人或準備加入軍隊的青年及其家屬吃了一顆定心丸,保障措施明顯得力。
《軍人保險法》的頒布和實施從法律上對軍人傷亡保障、退役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隨軍未就業軍人配偶保障等問題作出規定,從根本上減輕了軍人的後顧之憂,有利於軍人個體人生的可持續發展。既激發了軍人的盡職盡責激情,又讓軍人在戰場之外活得更有尊嚴,對於提高我軍官兵愛國奉獻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責任感和榮譽感,把意志和力量凝聚到履行使命上來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從根本上來講,《軍人保險法》的實施,將充分調動戰鬥力生成中最活躍的因素,即人的因素。軍人主觀能動性的充分發揮將增強部隊創造力,提高部隊凝聚力,提升部隊戰鬥力,擴大部隊吸引力,進而對推動國防和軍隊整體建設水準提高具有重大的戰略意義。(何祖德 石東偉 總參某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