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地方法院的判決泯滅良心

時間:2015-02-28 11:35   來源:環球時報

  前天,東京地方裁判所判決重慶大轟炸民間對日戰爭索賠敗訴,理由大致有以下三點:1.在當時國際法規定準則下,日本軍隊的無差別轟炸行為並不違反國際法;2.根據1972年中日兩國政府《中日聯合聲明》,中國政府已將中國國民請求權放棄;3.國家無答責,即公權力無責任原則,指公權在行使職權時發生違法的侵權損害時,對於國民國家豁免責任。筆者認為,東京地方裁判所做出的是一個極其荒謬的判決。

  事實上,所謂的“無差別轟炸”,即對敵對國包括平民和非軍事設施在內的所有目標進行空襲,顯然超出了軍事需要範圍,毫無疑問突破了戰爭倫理底線。而這一轟炸的始作俑者就是二戰期間的侵華日軍。

  根據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規定,禁止以戰爭推行國家政策。但1937年11月,日本陸軍航空本部通過了《航空部隊使用法》,其中第103條規定:“戰略攻擊的實施,屬於破壞要地內包括政治、經濟、産業等中樞機關,並且重要的是直接空襲市民,給國民造成極大恐怖,挫敗其意志。”如今,在面對中國索賠團就這一戰爭犯罪行為提起訴訟時,日本法院妄圖以“無差別轟炸”為由掩蓋日本侵略罪行,逃脫罪責,不僅僅是對歷史的扭曲,更是對於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判決的顛倒。後者的判決結果定性,日本在二戰中所進行的軍事行動均屬於侵略罪行。以此為基準,二戰中日本的任何軍事行動都無絲毫正當性與合法性可言。

  其次,《中日聯合聲明》簽署之時,基於日本對於戰爭給中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的反省,中國政府以改善中日關係為出發點,宣佈放棄國家層面對日本的戰爭索賠要求,但對於民間對日索賠採取“不鼓勵,不介入,不反對”立場。也就是説,日本法院所謂“中國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放棄中國國民申訴權”的説法完全是對於聲明內容的曲解。

  再者,“條約必須遵守”本就屬於國際法基本原則,明確來説,凡是有效的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約束力,必須由當事國善意履行。但日本政府近年來一些蓄意破壞中日關係的行為,早已有違《中日聯合聲明》的核心內涵。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及“條約必須遵守”,中國政府完全可以恢復戰爭賠款要求。

  最後,經常被日本法院作為擋箭牌、推卸政府戰爭罪責的“國家無答責”理論,更是與《聯合國人權公約》的精神不符。該條約明文規定當人權受到侵犯時,即使侵犯主體為國家公權力也不得予以豁免。重慶大轟炸致死中國無辜百姓達32829人,日本法院無視國際公約,逃避國際義務,試圖以判決推諉卸責,斷然不能令世人信服。

  筆者認為,日本法院所給出的中國索賠團敗訴理由無一不是顛倒黑白、混淆視聽、有違公理的謬論。做出此等判決的法官,不僅其作為法律從業者應有的公平正義在這一紙荒謬的判決書上消失殆盡,其作為一個人應有的良心也會因這一紙判決書備受譴責。(潘國平 沈家駒)

編輯: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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