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廣州市紀委書記王曉玲在紀律教育學習月動員現場會上披露,廣州已在市區兩級全面推開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的建設,“以科技支撐反腐敗”,目前該系統已經覆蓋拓展至包括交通管理罰款在內的全市80%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王曉玲同時公佈了去年年底的監督結果——“執法異常率”達21.59%,“這個數字表明,每5張罰單,超過1張‘越權’”。
看到這樣的消息,我感到很高興,尤其是這樣的行政執法電子監察系統還包括了交通管理罰款在內——這一塊的“執法異常”太多了!我自己就在網上吐過槽,前段時間南沙一段下坡路限速40公里也鬧得沸沸颺颺,這些不都是典型的“執法異常”麼?
但我的高興很快就陷入了困擾:絕大多數的“異常”,原來不是處罰過重或不當,而是處罰程度偏低。按照王曉玲的説法,“這當中就有産生貪污腐敗的可能,就有産生權錢交易的隱情。”“都是執法者在違法,讓人觸目驚心!他們明明知道處罰許可權在哪……”看來,我先前是空歡喜了,吐槽也自屬廢話。
不知是媒體報道太過簡短還是我的理解能力太差,總之我一時半會無法捋清這中間的思維邏輯。費了半天勁,得出這麼一個結論:有背景有關係的處罰就輕,也就是所謂“執法異常”、“觸目驚心”;反之,沒有背景沒有關係的,處罰就重,比如南沙那段限速40公里的下坡路。
不管是“越權”導致的處罰程度偏低的“執法異常”,還是“可憐的老百姓”最經常遇到的動輒得咎、處罰過重,我覺得都屬於公權力對公眾權利的侵犯:該處罰的你不處罰,那受害人的權利如何伸張?動輒得咎、偶語棄市甚至腹誹獲罪,公眾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
之所以出現公權力對權利的肆意侵犯,我覺得跟我們的某些權力運轉架構相關。在現代社會,權力都是基於權利、因為權利、為了權利而産生、運作,一切從權利出發、一切落腳到權利。但中國社會還處於轉型當中,儘管人們的行為動力、價值標準早已有了權利的表達,但社會生活的權利確立還遠遠未臻于完善,在某些公共權力行使時,還帶有歷史遺留的鮮明的獨尊特徵。此種異化的特徵的大一統特性與現代個體性權利針鋒相對、勢如水火,所以為了維護此等權力,就難免會出現消解、打壓權利的現象,侵權甚至有了“正當性”的理由。而某些當位者順應此種“體制”邏輯,上下其手,通過對他人權利的侵奪而中飽私囊,就出現如王曉玲書記所説的“執法異常”。
如何避免這種情況繼續發生呢?王曉玲書記説“幹部沒權就安全了”。我覺得要幹部沒權,就得公眾有權,只是這個權不是權力,而是權利,也就是將公眾的權利作為最高價值,並通過制度來加以保障、體現、落實,讓權力服從權利,只有這樣才能做到“幹部沒權”,他們也才能安全。否則,任憑一切,從朱元璋的“點天燈”,到現在的所謂“高科技”,都未必頂用。(曾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