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網曝“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警察深夜抓賣淫女”時,錯抓商丘女民警王某母女倆,其間還毆打兩人。警方已經道歉。但文化路派出所領導拒絕接受採訪。(6月6日中國網)
我們知道,執法時,首先應當亮明身份,出示證件,説明事由,但是,這位女警面對的待遇是:一打開門,這些人“一句話也沒説”,一拳打在她臉上。當女警要求對方出示證件時,被告知“衣服就是證件”。還有,當女警説自己有心臟病。“有民警笑著説沒事,嚴重了把我拉醫院,死了公安局負責。”現在,派出所道歉了。但是,我們要問:對普通公民,能一進門就打且不出示證件嗎?即便遇到賣淫女,能對她們拳腳伺候且不出示證件嗎?在一些警察眼中,只要是執法,就可以為所欲為,法定程式可有可無,可以用拳頭來説話,用警服來代替證件。他們錯抓的是女警,傷害的卻是公民權利。只要有這樣的思維,他們也會粗暴地對待他們懷疑是執法對象的公民。
所以,對於錯抓女警事件,重要的是要將執法的權力關進籠子裏。派出所不能道歉了之,對當事警察的違法行為,該如何處罰就如何處罰。同時,要規範執法程式和執法方式,必須讓每位警察依照法定程式執法。要公開投訴方式,暢通救濟機制,讓警察違法行為隨時能被曝光,隨時能被調查,隨時被公眾監督。(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