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記者從吉林省延邊州政府了解到,經核查,吉林煙草工業有限責任公司五名高管共超額繳納公積金233.83萬元,目前已由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其個人賬戶退還給吉林煙草工業公司,其他超繳人員的清退工作正在進行中。(6月2日《南方日報》)
連日來,天價公積金事件引發社會熱議。但熱議的話題似乎多少有點跑偏:一是只看抽象的數字,以“延邊州社會平均工資只有3073元”來反襯國企高管公積金的非理性,這種雞同鴨講的比對邏輯,除了博得感性的憤慨,似乎很難從性質上界定出這天價公積金到底罪在何名;二是以天價公積金反證收入分配公平上的隱憂,對天價公積金的問題,究竟屬於個體失范還是群體失守,尚無定論。而在這些問題不能厘清的前提下,開出的治理“藥方”,則很可能成為無的放矢的“大力丸”。
據説新華社記者多次奔赴延吉市進行採訪,阻力重重,無論是該公司還是當地公積金管理中心,都以“相關負責人出差或不在”為由拒絕答覆。在這樣的背景下,遲到的“清退”工作,是不得已的敷衍塞責,還是罰酒三杯的點到為止?公眾的聲音也很簡單:發現了,就“清退”;要是沒發現,就成了正當利益。違規成本可以忽略不計,傳説中的“有權必有責”呢?
這些詰問自然都鏗鏘有力,然而筆者認為,在天價公積金問題上,當前最需廓清的,是對高額公積金性質的認識。天價公積金,真的僅僅是“高福利”嗎?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偷稅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在一萬元以上的,除了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責。《刑法》則規定,偷逃稅款數額佔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並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天價公積金,既然是“超額”繳納,説明事實上已經構成偷逃稅款,“清退”能抵消涉嫌犯罪的行為嗎?另一方面,國企等單位鉅額公積金問題,更涉嫌瓜分國有資産。這種變相私分國有資産的行為,具有明顯的自然人以單位名義為個人牟利的特性,且數額巨大,符合集體私分國有資産罪的定義及適用解釋,亟須追究涉事人員的相關刑責。
面對涉嫌偷逃稅款、侵吞國資的惡劣事實,如果“清退”就是最後的罰單,恐怕高管們的“暴利夢”很難有清醒的一天。(鄧海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