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繳存的巨大差距,正在引起各方的激烈爭論。“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單位,公積金繳存差距竟達141倍。”這是近日《人民日報》的一篇調查報道所揭示的現實。
對於多數民營企業,或者經營不善、效益不好的單位,由於員工工資基數很低,公積金繳存數額低得可憐,甚至有些單位根本就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而像某些壟斷國企等單位,每月動輒幾千上萬元的公積金,屢屢突破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上限,儼然已經將公積金當成了隱形的福利。
本來,公積金制度是政府為民眾建立的住房儲蓄,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其應有之義,自然是體現社會公平。如今卻與公平二字漸行漸遠,其原因自然與公積金制度自身的諸多問題有關。
制度設計上,公積金的繳存完全與工資基數掛鉤,也就是賺得越多繳存得越多。為了防止繳存差距,在制度上,設定了每個城市的繳存上限。比如,2006年國資委就發佈了《關於中央企業嚴格執行國家住房改革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企業不得擅自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繳存比例,職工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平均工資的3倍,繳存額不得突破企業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繳存上限。
現在的問題是,效益好的企業單位突破上限繳存的情況十分普遍,而且至今沒有什麼嚴厲的處罰措施。實際上,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監督執法力度十分弱,繳不繳公積金、繳多繳少、是否突破上限,企業單位幾乎可以“隨心所欲”,幾乎看不到公積金管理機構主動干預的身影。
所以,解決公積金繳存差距過大問題,首要是先將繳存上限這一硬性規定,嚴格貫徹下去。這就需要公積金管理機構履行監督職能。
而之所以用人單位偏好突破上限,願為員工主動多繳存公積金,這又與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密切相關。因為公積金是採取稅前扣除的,於是,公積金就成為極好的逃稅方式。在個稅制度對公積金稅前扣除沒有改變的情況下,高效益單位為了少繳個稅,而在公積金上大做文章就不會結束。不過,個稅和公積金制度的改革,要的不是簡單“一刀切”,因為這只會讓中低收入群體公積金越來越少,個稅負擔卻越重。
科學的改革方向應該是將個稅更多地與家庭掛鉤,提高與家庭收入的關聯度,這樣突破公積金繳存上限的意義就不大,相信屆時高效益企業冒險去突破公積金繳存上限的衝動也不會那麼強。雖然此舉也很難徹底解決繳存差距依然存在的問題,但至少不會進一步強化公積金制度帶來的貧富不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