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醫療糾紛時,醫患雙方常因選擇誰來做醫療事故鑒定而相互扯皮。如今該難題在廣東有望破解。廣東高院新規規定,今後,醫患雙方必須在20家鑒定機構內選擇,或由法院通過搖珠選定其中一家作為首次鑒定機構,統一做醫療損害鑒定。
司法鑒定與醫療鑒定“打架”,導致醫患糾紛的事例時有發生。原因即在於,醫院主張由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鑒定,而患者則希望委託司法機構走醫療過錯鑒定途徑。然而,很多時候輿論對這兩種鑒定都有批評,因為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進行,而醫學會專家與各大醫院有千絲萬縷的聯繫,有些根本就是醫院的醫生,這難免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嫌疑;而司法鑒定大都由法醫實施,由於缺少臨床經驗,醫院也常認為其結論不夠權威。於是落入了“兩頭不討好”的尷尬境地。
此次,廣東統一鑒定機構,由醫患雙方協商選定,或者由法院搖珠選定,不再區分醫療事故或醫療過錯鑒定,對於終結“鑒定亂象”,防止醫療事故訴訟陷入重復鑒定的“泥潭”,無疑是一件好事情。細看新規,亮點有不少:比如鑒定機構不能隨意選,可以防止托熟人找關係,按委託人要求出具鑒定結果的亂象;再如鑒定專家隨機選,可以避免以前由鑒定機構指定的“內定”嫌疑……
但要真正力破鑒定亂象,減少醫患糾紛,在統一鑒定機構之外,還須做到以下兩點:
其一,圈定全省只有20家鑒定機構有資格作鑒定,對其公平公正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提高鑒定過程的透明性,允許醫患雙方適度參與到鑒定現場,必要時允許雙方邀請新聞媒體參加,以加強輿論監督。
其二,為了防範鑒定機構專家庫的長期壟斷,應該定期對人員組成進行替換。並且一旦發現有專家庫成員私下和醫患雙方有任何交易,必須將其清除出鑒定機構並予以懲處,以換取鑒定公信力。
只有如此,才能將這一規定真正變成好事兒,儘量讓醫患雙方都對鑒定結果“買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