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最需要何種“讀臉術”

時間:2012-09-26 13:41   來源:中國青年報

  人有平靜、悲傷、厭惡、恐懼、喜悅等7種狀態,首先要設定情緒基準線,以得到真實的反應。司法實踐中無法設定全部情緒的基準線,但審訊前,可以通過先聊一些有關孩子、工作等與案情無關的話題,取得被審訊人的真實反應,設立平靜、厭惡、恐懼等基準線。進而,檢察官就可以通過嫌疑人在審訊中表現出違背真實反應的微反應,推斷其是否説謊,這就是俗稱的“讀臉術”。 據了解,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檢察院已有檢察官憑藉“讀臉術”,成功破案。(《北京日報》9月25日)

  “讀臉術”對於偵破案件的確有明顯的效果,這從昌平檢察院已經偵破的案件可見一斑。而且,我還相信,如果檢察人員能精心於研究“讀臉術”,提高識別貪官説謊的能力,對於遏制刑訊逼供也是一件好事,可以減少檢察官逼取口供的幾率。不過,現實殘酷的是,對於檢察官而言,恐怕他們更多的練習的不是識別貪官説謊的“讀臉術”,而是識別上司情緒變化和意圖的“讀臉術”。

  此話怎講?以安徽阜陽區檢察院原檢察長汪成報復陷害案為例。當區委書記張治安要求汪成對舉報人李國福打擊報復時,汪成就壓制下屬檢察官對李國福立案偵查,並明示批捕的檢察官,李國福案係張治安交辦,必須逮捕。李國福案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汪成又向公訴部門施壓,倉促結案。在這裡,汪成的“讀臉術”,就是讀出區委書記張治安的臉部變化,明白張的喜怒哀樂、張的意圖,而作為批捕和公訴的檢察官的“讀臉術”,則是要讀出汪成的喜怒哀樂、汪的意圖。

  這種另類的“讀臉術”比所謂的對貪官的“讀臉術”重要的多了。因為,不懂對貪官的“讀臉術”,頂多就是偵查期間延長或者偵破不了一個案件,但是,如果不懂對上司的“讀臉術”,情況就會嚴重得多,檢察長或者檢察官輕則被“穿小鞋”、不能升遷,重則丟官或者有牢獄之災。因為,地方司法機關的人財物都被控制在地方黨政手中,檢察長不能不聽從地方黨政官員對案件的干涉;而檢察官相對於檢察長的獨立性也弱,檢察長也可以輕易地對檢察官調動崗位、撤職。

  只有真正地摒棄對上司的“讀臉術”,讓檢察官不用看上司的臉色行事,對於反腐敗鬥爭才具有戰略上的意義。到那時,檢察官對於腐敗分子能查、敢查,他們對貪官的“讀臉術”就有用武之地。這就需要我們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改革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受控的局面,讓“除了法律沒有上司”的司法人員能真正成為“法律帝國的王侯”!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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