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發佈《關於廉潔城市創建中誠信建設若干問題的決定》(徵求意見稿),規定公務行為將實行終身負責制,公務行為出現過錯的,責任的追究不因行為主體的職務變動、崗位調整而分離。
官員公務過錯的責任追究,向來是個飽受詬病的問題。我們看過太多因為官員決策失誤而導致的“短命工程”、“敗家工程”、“鬍子工程”、“豆腐渣工程”等,但是鮮見有官員因這些失誤而被問責的。甚至,一些官員正因為敢在這些短命政績上下賭注,才撈取了升遷的資本,結果,爛攤子鋪得越多,官反而做得越大。
如今,深圳的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終於給這一制度漏洞打上補丁。按照該規定,公務活動過程將做好資料留存,出了問題,官員要想“隱形”,恐怕不容易了,責任的追究不因官員崗位變動而分離,這意味著官員再也玩不了“擊鼓傳花”,一人過錯必須一人扛到底。
然而,如果這樣的終身負責制僅在一地實行,效果將大打折扣。眾所週知,現實中,官員異地調動實在平常不過,如果一個官員在深圳任職時犯錯,後來該官員調往異地了,那麼怎麼去追究呢,不可能把深圳規定拿到別的地方來執行吧?
所以,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不可能在一地實現,我們需要的,是國家層面的制度設計。當前,我們已建立針對重大責任事故,以及官員違法強拆的問責機制,下一步,應將這一問責機制升級為“終身究責”,並擴大適用範疇,涵蓋所有的公務過錯。
更要看到的是,公務行為終身負責制也有其局限性,該制度至多讓官員公務過錯的責任追究,變得更易於操作,但官員是否會因為後期追責的震懾,而避免犯錯,恐怕不樂觀。畢竟,終身負責制只是行政內部操作,恐難避免人為的干擾,而且,所謂追責,是上級追責下級,這意味著,官做得越大,被追責難度越高。而且,官員公務過錯,許多時候並非刻意為之,這是其個人能力決定的,即便有終身負責制這一利劍懸于頭頂,他也未必因此就不會犯錯。
顯然,公務過錯僅僅事後追究,並非治本之策,建立避免官員犯錯的事先防範機制,其實更重要。
官員之所以會犯錯,最根本的原因,顯然是其權力太大了。往往幾千萬上億元的大工程,一個人就能隨意拍板;一項重要的公共事務,幾個人內部開個會就能定下了。決策權力集于少數人,且缺少嚴格的約束或制衡,如此一來,官員犯錯必然難以避免。
在國外一個18歲高中生當市長,公眾卻毫不擔心,為何?原因就在於這樣的市長幾乎沒多大權力,城市大多數重要事務往往由公眾討論,最終代議機關投票來決定。要想官員不犯錯,他的權力就應受到嚴格限制,重要的決策,不能由行政機關內部決定,而應敞開大門,讓公眾知曉和討論,讓人大代表辯論、投票。民主的決策機制,才是防範公務過錯的根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