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靠回避制度本身,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該制度設計所指向的那些問題。解決公務員回避制度所指向的種種問題,歸根結底還需要依靠法治的手段,以及朝著公開透明方向前進的政治體制改革進程。
近日,中組部、人社部共同發佈了《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對公務員在職務安排、任職地點和履行公務方面規定了三種回避制度,即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和公務回避。據權威媒體解讀,這一規定的出臺,有助於減少因親屬關係等人為因素對工作的干擾,對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公務員依法、公正執行公務,促進機關廉政建設,都具有重要作用。
公務員作為具體執掌國家公權力的人,對他們在職務安排、執行公務和任職地區等方面加以限制,是必要而有效的一種舉措。這既是我國幾千年吏治歷史的寶貴經驗,同時用當下時髦的話説,也是一種為現代國家政治實踐所證明了的“普世價值”。
我國歷史上很早就有了公務員回避制度的雛形。官員不得在老家為官,這幾乎是歷朝歷代的共同做法。近代政治文明勃興、文官制度確立以來,公務員回避制度朝著更加具體、明確和可操作的方向發展。就如這部新頒布的《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所展示的那樣,公務員回避制度發展至今日,已經細化到了什麼樣的職務之間需要回避、地域回避的職務種類、哪些公務行為在何種情形下需要回避等等。
公務員回避制度,除公務回避直接涉及普通民眾切身利益外,任職回避和地域回避,直觀地看與社會大眾的切身利益既不直接相關、也不密切相連。依照常理,它最多在公務員隊伍中能夠引起一定程度的關注,而不會在社會大眾中引起廣泛關注。然實則不然。這一制度甫一公佈,就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不僅傳統媒體密集報道,在微博等新型互動媒介上也是熱議不斷。有的對公務員回避制度寄予厚望,期望這一制度能解決公務員隊伍中存在已久的徇私、貪腐等頑疾;有的對這一制度充滿觀望情緒,認為制度雖好,但關鍵在於落實;也有對此充滿糾結情緒的,一方面高度認可回避制度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又擔心嚴格的“舉賢避親”之舉會遺漏了真正的人才。
客觀地看,公務員回避制度既不能勝任一部分人所期望的反腐利劍,也不會成為一些人所擔心的人才絆腳石,它更近似一項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君子之規。人們確立回避制度的初衷,是通過制度設計幫助克服人性固有的缺陷,單是這種制度設計只是起到輔助作用,不能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就比如財務制度設計中的會計和出納分離制度,它可以幫助財務人員避免單獨支配現金帶來的誘惑,但是不能靠這個制度本身解決財務人員的職務犯罪,而是要依靠刑事懲罰等手段從根本上來解決。公務員回避制度也是如此,它可以幫助減少公務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的道德考驗。如果沒有回避制度,大義滅親、六親不認等對人性過高的要求,就可能成為公務員們面臨的常態抉擇。這種抉擇,時常令人痛苦,也增加了公務員們犯錯誤的機會。回避制度則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這種不必要的人性考驗。
但是顯而易見的是,僅靠回避制度本身,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該制度設計所指向的那些問題。公務員回避制度並不是什麼新鮮事物,它早在1993年國務院發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就已確立,並在2006年施行的公務員法中繼續得以保留。然而,在該制度確立的這些年中,公務人員徇私、貪腐、任人唯親等行為並未被杜絕,司法機關和紀律檢查機關借助刑法和黨紀處理的這類案件可謂比比皆是。因此,作為公務員管理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公務員回避制度僅僅是公務員管理中的一項具體工作舉措,本不應引發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和高度期盼。解決公務員回避制度所指向的種種問題,歸根結底還需要依靠法治的手段,以及朝著公開透明方向前進的政治體制改革進程。
當然,《公務員回避規定(試行)》的出臺,體現了公務員管理的思路和方向,毫無疑問是值得肯定的。在加強公務員隊伍管理、促進公權力被公平公正地行使方面,這一類工作舉措,有比沒有強,進步一點比一點都不做強。(項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