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街道辦,當向“小政府、大社會”前進

時間:2011-09-07 14:33   來源:人民網

  近日,民政部基層政權司副司長王金華説,中國城市的管理層次比較多,一個市就有市、區、街道、社區四級,市、區裏佈置下來的任務,街道轉手開個會,再佈置給社區,街道起的只是個“二傳手”的作用。王金華表示,“銅陵模式”如果最終評估效果好的話將會在全國推廣,但街道辦取消是一個趨勢,“這是肯定的。”(《京華時報》9月5日)

  1954年頒布的《街道辦事處條例》在2009年由全國人大宣佈廢止,同時,全國人大又沒有制定新的相關法律,這在某種程度上表明,立法者對於街道辦事處這樣一個機構並不認可。而一些地方推行的取消街道辦事處的改革,更是為取消街道辦事處打下了伏筆。我贊同王金華的觀點,從建設法治政府的角度,街道辦取消應當成為一種趨勢。

  街道辦事處作為縣、區政府的派出機構,曾經起到它應有的積極作用,但在今天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中,它的負面作用卻也不斷顯現出來。其一,多一個政府層級,容易造成資訊失真。正如王金華所説,市、區裏佈置下來的任務,街道轉手開個會,再佈置給社區,街道起的只是個“二傳手”的作用。這還不要緊,關鍵是這個“二傳手”還容易截留資訊或者添加自己的資訊,造成資訊失真,“二傳手”不但沒有起到傳遞資訊作用,還妨礙了資訊的順暢傳達。所以,撤消這個行政層級反而有利能資訊的準確傳遞。其二,多一個政府層級,導致辦事效率的更加低下。街道辦事處橫亙于縣、區政府與社區之間,讓公民辦事多了一個環節和程式,多了一份煩瑣。而取消街道辦事處,則能將效率大大地提高,像安徽銅陵市銅官山區取消街道辦事處後,辦低保可比過去少10多天時間,而辦老齡證更是比以前省去將近20天。

  此外,由於街道辦事處是縣、區政府派出機構,並不設立人大,不受社區公民選舉産生,缺乏平級監督和民眾監督,下不接地氣,還容易産生兩個弊端,一是消耗和截留大量資源,造成浪費甚至産生貪污腐敗,二是不注重傾聽民聲民意,作出的政策和措施,與民意相違。而與縣、區直接對接社區,則無須供養街道辦事處大量的行政人馬,節約行政資源,並且,由於社區直接面對民眾,由民眾選舉産生,受社區民眾監督,他們更注重於傾向社區民眾的心聲,可以通過開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民眾意見,增強各種措施的合法和合理性。銅陵的改革也證明,撤銷街道辦後, 社區比以前民主多了。大到政府的項目建設,小到居民養雞養狗,“社區都能保證讓我們居民來決定。”

  取消街道辦事處,其實是符合2004年國務院提出的用十年時間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法治政府是一個有限政府、廉潔政府和高效政府、服務政府。取消街道辦事處,將原先“全能政府”包辦的事項交由社區和行業自治組織去處理,行政權力從公民自治事務中退出,符合有限政府的要求;取消街道辦事處,減少行政層級,減少行政資源的消耗,特別是能防範腐敗的發生,符合廉潔政府的要求;取消街道辦事處,讓公民辦事減少審批環節, 提高辦事效率,讓政府工作人員更加務實為民眾服務,符合高效政府、服務政府的要求。因此,從總體上看,取消街道辦事處,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大勢所趨。

  不過,在取消街道辦事處朝建設法治政府方向前進之時,我們仍然必須審視各項改革措施是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用法治政府的標準來衡量改革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例如,在取消街道辦事處後,要保持新組建的社區的自治性,新組建的社區的自治組織仍然必須保持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通過民主選舉産生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性質,而不能成為另一個政府派出機構,成為“小街道辦事處”;必須通過法律來明確社區自治組織承擔政府委託管理事項和自治事務的界限和權能,在法律框架下,社區完成政府委託事務,同時政府不能侵犯其自治事務。

編輯:張潔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