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街道辦事處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時間:2011-09-06 15:19   來源:燕趙晚報

  民政部基層政權司副司長王金華表示,中國城市的管理層次較多,街道辦居委會行政化嚴重,未實現了解基層民意、化解基層矛盾等功能。安徽銅陵已全面撤銷街道辦,如評估效果良好,將在全國推廣。(9月5日《京華時報》)

  一個常識曾經被反覆重申:行政級別越多,行政效率就會越低,人浮於事還會造成財政壓力。當下,我國各城市的街道辦到底充當了一個什麼樣的行政角色呢?中國城市的管理層次比較多,一個市就有市、區、街道、社區四級,街道起的只是個“二傳手”作用。街道辦沒有區縣職能部門的職能,也沒有服務百姓的功能,它的存在只證明了權力的管理作用。

  對於社區或居委會而言,街道辦事處的存在,相當於在自己與區政府、市政府之間多加了一個中間層。街道辦既不可能下到基層按照上級指示落實種種任務,也不可能為市民辦成實事,相反還會因為“上傳下達”功能容易讓居委會或社區變成了街道辦下的一個“小衙門”。

  站在社會發展趨勢的角度説,社會自治是大勢所趨。這需要行政管理逐漸放權,也需要基層政權更加民主。中央編譯局副局長俞可平近日在《人民論壇》撰文提出,“社會自治是人民群眾對基層公共事務的自我管理,是一種非政府行為,是基層民主的重要實現形式。社會管理與社會自治是社會治理的兩種基本形式,是一體之兩翼。對於國家的長治久安和良好的社會治理而言,兩者相輔相成,不可或缺。”一言以蔽之,實現社會自治,既能擴大民主,也能減少行政成本,實現自治就是社會的發展進步。

  本質的問題在於,放權不等於撤銷機構,撤銷了機構也不等於放權。如果在撤銷了街道辦事處之後,居委會與社區每天還都要面臨大量的“紅頭文件”要處理,居委會與社區相信也不會在短時間內成為社會自治的重要載體。相反,還可能會成為縮小版的街道辦事處,之前街道辦事處的行政權力被分割到每一個居委會或社區上面,他們變成了新的權力機構。

  所以撤銷街道辦事處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放權並幫助整個社會實現自治才是最終的目的。如其不然,強權管理仍然會存在,市民自治也將只是個傳説。

編輯:張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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