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前日再次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審議,這是自2005年以來第四次審議這部法律草案。從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繼續審議來看,即使一切順利,草案最快也要到下一次審議時通過。
自1999年行政強制法的起草來算,歷經12年仍跌宕于審議,某種程度上,行政強制法的制定難度超越了已經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雖然就行政強制法存在之必要的爭議日漸淡去,但在設定權、執行權等關鍵問題上,各方利益交替主導,所涉的具體條款亦在一次次審議中進退更疊。
應當説,行政法律是憲法限權理念在部門法上的體現,而由於行政強制行為與公民人身和財産權利的關係極為密切,圍繞限權與放權的爭論自然成為博弈的核心。為確保相對弱勢的公眾利益能充分表達,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甚至通過網路徵求民意。
我們可以看到,客觀利益相爭所形成的阻力、學界無法形成一致的主張等因素或許影響到了目前的立法進度,但整個社會意識在權力規範方面的共識已經形成,加快行政強制法的制定切實限制權力是推進法治進程的必然趨勢。
針對現有行政強制方面的程式缺失,侵犯公民利益的權力“亂”用,“濫”用,因為來自行政方面的壓力,幾經審議的草案都作了相關規定。然而,無論是從現有的輿情回應還是過往的應徵意見看,公眾對草案規範行政強制權的力度不甚滿意,另一方面,行政執法人員則認為行政機關必要地行政強制權未充分授予。可見,公眾和權力部門在權力約束的程度上有很大的感受差異。
客觀地説,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處在公眾與政府行政部門間的權力也處在動態之中,行政強制法制定上的拉鋸直觀地展現了這種變化。在理想的狀態下,公眾與行政部門通過相互制約達成某種“平衡”,實現制約的方式即包括行政強制法在內的制度確立。由於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行政部門的權力過大,行政部門與公眾力量懸殊,形成“固化”的失衡狀態,在此基礎上約束權力,束縛感會更為強烈。行政強制法制定過程的艱難,很大程度亦在於執法部門對束縛的“心理不適”。行政強制法的制定需要在政府對社會關係的適應與調整中推進。審議的多方博弈亦是為其間的適應與調整提供平臺。
需要承認,行政強制法涉及行政執法部門、公共利益、公民權利的多方利益,利益主體間的博弈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值得警惕的是,立法的困難很多時候來自行政機關一方的阻滯,而草案在設定權上向行政機關利益傾斜的步步“退讓”,都可能使最終確立的法律帶有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妥協的印跡。一旦立法陷入到沒有原則的妥協中,即使法律得以倉促制定,也難達成理性共識,進而出現執行上的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