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共利益”設定行政強制權行使標準,以“比例原則”作為平衡權利限制與保護的尺度,以正當法律程式規範權力運作過程,以暢通的司法救濟實現對行政強制權的監督制約,理應成為行政強制法的立法追求。
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作為現代行政法領域中的支架性法律,行政強制法從1999年開始醞釀起草,歷經2005年、2007年、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制定過程堪稱命運多舛。由於涉及公共利益、執法部門利益以及公民權利,各方利益博弈十分激烈,一度阻礙了立法進程,這也從側面説明這部法律對於法治而言“茲事體大”。
在政府行政行為中,行政強制最能體現公權對私權的拘束,往往是對相對人施與直接的物理性強制。這種針對公民權利做出的損益性行政暴力,決定了行政強制本身乃是一把“雙刃劍”,用得好能夠服務於社會公共治理並增進公民福祉,用不好就可能給公民權利帶來極大傷害。因此,現代法治國家,無不通過嚴明立法控制政府強制權的取得與行使,有的甚至將政府的強制權審查委予獨立的司法系統,以體現分權制衡與監督。
就立法而言,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之間的關係向來是行政法的核心難題,我國目前流行的行政法理論奉行“平衡論”,主張行政法既要保障公權力的有效行使,也要注重公民權利的維護,以實現二者的均衡制約。這當然是一種理想狀態,但是我國長期實行“行政獨大”體制,由此決定了行政立法在追求公權與私權平衡的價值定位中,應當側重於對公權的控制和約束。具體到行政強制法上,就應將其重心放在控制、規範、監督行政強制的設定和實施上。
以上述標準衡量,目前的四審草案體現出了良好的控權意圖。例如,草案明確五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禁止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第三人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實施代履行,同時還對行政強製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這些條款的設計,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剔除強制權“惡的一面”,有效避免運作過程中對公民權利造成的一些危險。
但是在有些環節,草案距離控權目標仍存在一定差距。以幾次審議中都爭論較大的行政強制設定權為例,草案雖然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仍然賦予法規部分設定許可權,“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這種“但書”條款,有時會在過度的行政闡釋中突破立法本意。
總之,在行政權力仍未受到普遍法治約束的背景下,以“公共利益”設定行政強制權行使標準,以“比例原則”作為平衡權利限制與保護的尺度,以正當法律程式規範權力運作過程,以暢通的司法救濟實現對行政強制權的監督制約,理應成為行政強制法的立法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