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涉嫌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女歌手吳虹飛被警方刑事拘留。27日,吳虹飛的代理律師首度發聲,稱其言論沒達到刑事犯罪具有的標準及危害性,不構成犯罪。(7月28日《京華時報》)
言論自由既是權利,也是責任。公民不能用言論侵犯他人權利,侮辱誹謗他人,也不能以言論破壞公共秩序,給社會帶來恐慌與不安。因此,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將受拘留、罰款處罰。刑法也規定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
吳虹飛隨意發表實施爆炸的不當“恐嚇性”言論,就可能引起人們恐慌,進而破壞公共秩序。也正因此,警方以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將其刑拘。該事件警示著公眾應學會慎用言論自由權。然而,用公權力懲罰公民言論,特別是處以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刑罰,也應慎之又慎。
有些時候,公民發表形式上的“恐嚇性”言論,並不是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只是為了表達某種不滿或憤怒,常人都不會信以為真,自然也不會引起社會恐慌。而吳虹飛律師正是以“對於吳虹飛發的微博,一般人都會判斷這只不過是句氣話,不會覺得她真會去炸這些地方”為由,認為吳虹飛不構成犯罪。
同時,我們還應認識到,個案中言論危害程度取決於具體時空,相同言論因主體、對象、地點、時間等因素不同而相異。如同樣是謊稱爆炸,針對航空器一般比針對普通家庭危害性大;針對剛遭受過爆炸的家庭比針對普通家庭危害性大。而吳虹飛發微博正是在冀中星製造首都機場爆炸案約9小時後,時機敏感,而且涉及網際網路傳播,受眾較廣,這些都是對其不利因素。
無論如何,依刑法規定,刑罰只能針對“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言論行為,也即具有嚴重“現實危險性”,能夠引起嚴重社會恐慌或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言論。而如何界定言論是否足以造成社會恐慌?構成違法甚至刑罰的標準是什麼?吳虹飛言論的危害程度能否達到該標準?這些問題對於本事件最終定性尤為重要。更重要的是,言論違法、犯罪標準直接決定了公民言論權的尺度,如果標準設置不當既可能造成少數人説話缺乏底線意識,也可能造成人人自危的“寒蟬效應”。
遺憾的是,現有法律並沒有對“違法、犯罪言論”給出較為客觀、易操作的標準。這也導致類似事件爭議不斷。筆者認為,一般而言,此標準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言論者隨後行為是否為進一步製造恐慌創造條件;二是社會公眾是否相信了此言論,進而産生了恐慌;三是公安機關和言論指向者是否因此言論採取了針對性的防範措施。
目前,吳虹飛案已經成為全國關注大案,不僅引發了公眾對於言論尺度的諸多討論,還有不少群眾對該案産生了質疑,甚至擔憂言論權在今後將受到“不當限制”。當地警方有必要就此案給公眾一個合理解釋,需要向公眾釋明,執法過程中參照了怎樣的標準?吳虹飛又是如何達到了這個標準?別再讓案情撲朔迷離,這既影響執法公信力,還讓公眾惶惶不安。相信在公正、透明的語境下,該案的依法、妥善解決,將為公民言論的尺度設立一個合理標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