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媒體報道李某輪姦案,李家人對涉案女子是否為酒吧陪酒員産生疑問一事,被害人楊女士7月15日委託律師發佈聲明,稱楊女士不接受對自己是“陪酒女”的質疑,而且任何女人都享有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聲明還稱雙方律師均已辦理查閱案卷的手續(7月16日《京華時報》)。
李某的案件至今,可謂是一波三折,先是第一任律師自動解聘,繼而第二任律師聲稱要作無罪辯護的言論引發軒然大波,如今,李家又拋出“涉案女子屬於酒吧的陪酒員”的論調。而媒體在消費完李某的隱私後,如今又來消費被害人的隱私和名譽,真是“娛樂至死”。
其實,用被害人是否陪酒女來論證李某是否涉嫌輪姦,毫無意義。因為,強姦也好,輪姦也罷,這一罪名並不過問被害人具體身份,它只問,發生性行為是否採取了暴力、脅迫等方法,是否違背了婦女的意志。正如被害人律師聲明所説,“縱然是那極少數以出賣自己身體為生的妓女,她們依然享有最基本的人權”,任何人“都不能在她們不同意、不情願的情況下,強行與她們發生性關係。否則,那就是強姦”。
看似無意義的言論,對於被害人卻可能是巨大傷害。“陪酒女”一詞很容易讓人聯想到那種在夜店裏廝混,靠賣酒水提成,對顧客搔首弄姿,作風不太正派的女孩。在聲明中,楊女士稱,在她“所接受的全部學校教育中,從來沒有遇到‘陪酒女’這個概念,她不能理解李家人所稱‘陪酒女’的內涵和外延”,那麼,將“陪酒女”名稱強加於被害人身上,對於她來説不啻為一種污辱,將導致她的社會評價的降低,損害她的名譽。再退一步來説,即便受害女子是“陪酒女”,這種身份與強姦犯罪並沒有直接關聯性,這種身份也是受害女子個人的隱私,李某家屬和媒體將這種隱私抖出來,也是對她權利的侵犯。
即便李某家屬認為所謂“陪酒女”對本案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有權質疑被害人是否屬於“陪酒女”,這些質疑也只能在不公開審理的情形下,向法庭提出,而不宜通過媒體宣揚,而一些媒體更不能在未經證實的情形下大肆報道。《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但是,在這裡,被害人的名譽卻成為加害者推卸責任的工具,成為某些媒體娛樂消費的對象。這讓人情何以堪?
回過頭看,李某一方似乎很在意于他的隱私和名譽。例如,其律師發表聲明稱,“北京警方案發後向社會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實姓名,涉嫌侵權”,並且社會各界“有義務愛護和保護未成年人”。而媒體在曝光李某的姓名後,也在反思,對於這樣的“明星後代”,同時又是未成年人的他,是否應當曝光他的姓名,如何在監督權和保障個人隱私之間實現平衡。那麼,我們要反問的是,李某作為未成年人享有隱私權,那麼,這一案件的被害人難道就不享有隱私權和名譽權嗎?李某家屬為何要向媒體拋出“陪酒女”的稱謂,他們是何居心?媒體為何又津津樂道地炒作“陪酒女”的概念,某些媒體的職業倫理又何在?
我希望社會輿論別再炒作被害人“陪酒女”的概念了,別再讓被害人被“陪酒女”第二次傷害。一切留待法庭上見分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