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立法優良、執法嚴明、司法公正、守法一律的法治機制保障下,社會矛盾化解會不斷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實效化
在經濟體制深刻變革、利益格局深刻變動、價值觀念深刻變化的大背景下,通過法治化解社會矛盾,成為各界關注的焦點。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是社會和諧的重要保障。法治可以將社會矛盾轉化為法律糾紛,運用良法的權威加以有效解決。
以法治化解社會矛盾,需要法律功能實現機制的完善。從立法上看,科學立法不是一句空話,在社會矛盾化解中,必須注重風險評估,將突出社會矛盾的處置方案優先納入立法規劃,對於社會矛盾高發的領域重點立法。當前“三失”問題(失業、失地、失房)突出,引發的社會衝突很多,需要加強社會立法。社會法的本質在於對公民社會權利的保障,側重於對弱勢群體利益的維護,包括勞動法、社會事業法等重要內容。社會法對於解決勞資糾紛、實現社會安全意義重大。
從執法上看,政府必須依法行政。政府行使的公權一旦腐敗,勢必成為社會衝突的淵藪。中國當前的幹群矛盾、官民衝突很多時候因為腐敗問題引起。政府不按法律程式強行拆遷、徵地,對公民的合法訴求推諉、卸責,都是社會矛盾産生和激化的直接肇因。堅守法治是服務型政府的基本要義,也是實現社會協同治理與管理創新的關鍵。在社會矛盾的處置上,政府執法應當實現由“剛性壓制”向“柔性治理”轉變。執法者要善於充當中立的調停者,將社會矛盾的過激化因素有效剝離,使衝突各方現實地處理對特定問題的不同要求。執法過程中的聽證、協商、談判機制有利於民意的合法釋放,有助於矛盾的緩和消解。
從司法上看,法治的權威和公信是社會矛盾化解的關鍵支撐。在法治社會,司法是實現社會正義與和諧的核心力量。進入法律程式的社會矛盾,應當在司法者的權威裁判下得到最終化解。司法應當具備化解社會矛盾的權威力和公信力,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法律問題、化解社會矛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面對城鄉差距引發的紛爭矛盾,司法者應以制度變遷的宏觀走向為理念基準,積極保護農民合法收益的權利及各種在城鎮化進程中容易遭受侵犯的人身與財産權利;面對日益嚴重的貧富差距,司法者既當懷有正義之神的憐憫,又不能流於濫情,通過法律援助的制度性力量體現對弱者的關懷,決不能以非法“劫富”為代價;面對家長裏短的民事糾紛,司法者不應視為細故而懈怠,靈活運用調解和判決方式,在各種利益博弈中尋找均衡;面對破壞社會穩定的暴力犯罪,司法者應當依法嚴懲,同時充分釋法説理,使每一個判決都能讓公眾感到公平正義,成為社會矛盾化解的判例典範。
在立法優良、執法嚴明、司法公正、守法一律的法治機制保障下,通過訴訟、復議、仲裁、調解、談判、協商多種方式的綜合運用,社會矛盾化解才會不斷走向制度化、規範化、實效化。(廖奕 武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