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鄭州舉辦的2012年全國刑法學術年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透露,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將新增“刑事和解程式”,並做專章規定,預計今年12月出臺。根據解釋,嫌犯觸犯刑法,但可能是輕微犯罪,或事後得到被害人諒解的,今後可能不予起訴或從寬處理。
在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刑事和解制度並不是一個令人陌生的概念。實際上,作為創新司法活動的一部分,一些地方的司法機關早在數年前就展開了“刑事和解”的實踐和探索。將刑事和解程式作為特別程式規定納入司法解釋,意味著這一制度將得到法律層面的確立,並在全國範圍施行,大方向應當肯定。
一直以來,探討刑事和解制度,總繞不開“花錢買刑”的顧慮。對於這種情況,張軍表示,司法機關應明確哪些可以進入和解,哪些不能;還要嚴格控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防止被告人進一步違反法律,迫使被害人接受和解。由於司法解釋文本尚未出臺,制度具體細則的妥當性和明確性均不可知,但應當指出,和解制度直指司法公正的核心,相關立法務必審慎,適用範圍務求清晰明確。
從立法者的意圖來看,刑事和解制度針對的是加害人積極賠償、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輕微刑事案件。那麼,無論最終文本在適用規定上會否引起爭議,它都需要面對一個問題:法律事宜,可不可以用諒解來解決?這對司法正義和社會平等將有何影響?
諒解本身沒有明確的標準和底線。財産性賠償是人們最容易想到,也是最為一般性的尋求諒解的方式。一旦把諒解納入輕刑甚至免刑的裁量參考範疇,可能會對不同的社會階層、不同的人産生從心理到行為的影響。簡單來説,一個擁有更多財富和資源的人會不會更有條件獲得諒解,甚至因此對輕微刑事違法並無忌憚;一個普通人會不會以傾家蕩産、付出一切代價的方式換取諒解;又或者,被害人借機漫天要價、加害人不斷加碼強求諒解……
張軍以一個窮困父親的偷車案為例,意在證實和解制度的“法正當性”,這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要看到,更多的實際案件不僅涉及到當事人的權利,也關乎社會對公平正義的信心。一些案件對具體當事人權利有審慎權衡,但仍然引起社會巨大反響甚至非議。這就是説,當事人和解所實現的個體正義,與整個社會對正義的感受、判斷和期待可能並不完全一致。
在司法實踐中,從“能調則調,不調則判”到“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成為一個重要變化。定紛止爭是司法能力的重要體現,也解決了很多問題。但法律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重大制度,其本質是什麼,要做什麼,應引起更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