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審計署對18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2011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管理情況進行了審計。3個市縣已按規定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補充安排工程資金1.56億元;2個市縣補充安排地方投資1261.74萬元;1個縣已將行政事業性收費25.91萬元退回;11個單位已將截留、挪用的26.51億元歸還原渠道。(7月18日審計署網站)
建設保障房的“軍令狀”下達後,各地政府在加大財政投入的同時,積極引入金融機構和民間資本投資,有力地保證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設,為解決困難家庭住房矛盾提供了制度保障。不過,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截留挪用保障房建設資金。保障房建設資金的專款專用問題令人擔憂。
建設保障房,資金問題是關鍵。如果資金遭到截留挪用,不僅直接影響保障房建設的進度,還會增加資金安全的風險。鉅額專項資金的遊走,還有可能拉伸暗箱操作的空間,擾亂市場秩序,甚至滋生腐敗。如果違規行為得不到嚴肅查處,就不會汲取教訓,敬畏保障房資金,今後截留挪用的現象還會發生。
在審計監督的基礎上,紀監部門應繼續追溯到相關責任人,公開處理,將責任與違規行為對號入座,接受公眾監督。這樣才能建立教育與震懾效應,使後來者引以為戒。
安居才能樂業,安居才能安心。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就是一道“高壓線”。“高壓線”上不能沒有電,對截留挪用保障房建設資金等違規行為必須嚴厲查處。保障房資金盤子巨大,風險高;項目時間緊,任務急,監管不容鬆懈。鋻於此,必須積極主動採取公開透明運作、繳存人共同監督等舉措,結合公積金督察員制度,建立第三方監督機制,確保安居工程“生命線”順利推進、“安全正點”。(梁江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