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導師連帶責任,明確抄襲、剽竊的標準,確定導師是否盡責至為關鍵
教育部最新公佈《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並公開向社會徵集意見。其中一個引人關注的焦點是,學生論文造假指導教師要負連帶責任——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其負責指導的學生學位論文存在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視情節輕重,可暫停其招生、取消指導教師資格,並可給予處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等處理。
這一規定令不少老師慨嘆,導師不好當了。有的則認為,學生抄襲剽竊防不勝防,這哪管得了?學生抄襲,導師受責,這種株連式懲罰是否太過?
正如家長是孩子的法定監護人,導師也是學生的“學術監護人”。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之責,當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學位論文抄襲,導師卻像沒事人似的,這在道理上説不過去。
學生購買、找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正如孩子學壞甚至作惡一樣,根在平時未盡責。家長有責任教育自己的孩子走正道、守正德,時時提點孩子少犯錯誤,及時糾正孩子的錯誤傾向,最終多能育成正果。導師亦有責任從一開始注重學生的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從源頭上防止學生發生學術不端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説,強調導師應負連帶責任,其意首先在推動關口前移,使導師從指導學生一開始就盡起責任來。
事實上,一些導師正是在這個初始環節放棄了應負之責,未能給學生走上正確的學術道路提供指引,在一定意義上存在誤人子弟的現象。相反,那些自始至終指導學生進行論文寫作的導師,不但學生很少發生學術不端行為,甚至通過治學做人的言傳身教,對學生的事業和學術生涯産生根本性影響,最終贏得了學生的敬重,讓人一輩子都忘不掉。
導師是學位論文的第一把關人,本身亦負有審核的義務,把那些抄襲之作拒之門外。事實上,導師水準越高、對研究領域越熟悉,發現抄襲、剽竊的可能性就越大。有責任的導師,也常常把防止抄襲作為審核論文的一個重要環節。
然而,實事求是地講,購買、找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論文的行為,導師即便有火眼金睛,也未必能全部發現,把未能發現的責任全部交由導師去扛並不現實。這就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調查導師是否對學生論文盡指導、審核之責,分清情節輕重。導師未盡責,該當受責;但若盡責,是否就應當免責?
事實上,在未來的現實中,必將面臨這樣一種典型的情形:導師自始至終對學生認真負責,從學術道德與規範,到論文寫作過程中的具體指導,都用盡心思。然而,最終學生卻是找人代寫的論文。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仍要追究導師責任,恐怕就不太公平,也必將導致導師不敢帶學生。這樣一來,負責任的導師往往會把學術聲譽視作生命,學生抄襲乃至找人代寫論文的醜聞曝出,已令自己顏面無存了,再行連坐,情何以堪?
由此看來,明確抄襲、剽竊的標準,確定導師是否盡責至為關鍵。對未盡責者予以連坐,必能使導師盡責以促學生學術自律;對盡責者從輕或不予處罰,同樣是對導師盡責的一種明晰與強調。若一刀切、一鍋燴,則既不符合複雜的現實學術生態,也不利學術的健康發展。個(吳喬)